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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小额贷款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的解读

编稿时间: 2017-11-09 来源: 商务粮食局 作者:未知

《关于促进小额贷款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的解读

省金融办


经报省人民政府同意,今年3月8日,我办制定出台了《关于促进小额贷款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湘政金发〔2017〕13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现就该《实施意见》的主要内容作解读。

一、出台背景

自2009年8月我省开始发展小额贷款公司(以下简称“小贷公司”)以来,小贷公司为“三农”、小微企业及个体创业者等融资弱势群体提供了资金支持,为规范和引导民间资本合理流动、遏制非法集资盛行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从全国发展水平和我省现实需要来看,小贷公司发展仍存在许多不足,表现在:机构数量少、贷款规模小,资金杠杆率低、自律能力差、风控水平弱、监管力量和公司高管人员业务素质跟不上等。为促进小贷公司持续健康发展,贯彻落实好《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金融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湘发〔2016〕12号)文件精神,自去年6月份起,历时半年多,我办组织市县金融办、小贷公司、有关专家学者进行了认真分析、深入调研,数易其稿,并多次征求了省直相关部门及人民银行、银监等单位意见,于今年1月11日提请省金融改革发展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并报省人民政府同意,出台了本《实施意见》。

二、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包括4大部分、共15条:一是加大政策扶持、优化发展环境;二是放宽市场准入,有效激发经营活力;三是拓宽融资渠道,发挥资金规模效应;四是加强监管服务,促进规范发展。主要的政策依据有:《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金融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湘发〔2016〕12号)、中国人民银行等5部委印发的《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银发〔2015〕309号);以及借鉴全国部分兄弟省市关于小贷公司的相关政策文件;同时还参考了我省近年来已出台有关金融方面的政策规定。

(一)小贷公司备案登记证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等5部委印发的《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明确小贷公司为“非货币银行服务类金融业企业”。为把小贷公司与其他民间融资机构严格区分开来,《实施意见》规定对经批准设立的小贷公司发放备案登记证,备案登记证上将明确小贷公司名称、行业属性和经营范围、备案机关等,并要求悬挂到营业场所醒目位置。对于现已批准开业的小贷公司,凭省政府金融办下发的开业批复和变更批复,在规定时间内必须向省政府金融办申报领取备案登记证。这样做的目的,一方面是让小贷公司接受全社会监督;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小贷公司自觉的加强行业自律。

(二)小贷公司贷款风险补偿

关于“省财政对符合条件的小贷公司按不超过上年末涉农贷款、小微企业贷款和困难群众创业贷款余额的1‰比例给予风险补偿”,具体操作办法我办已会同省财政厅拿出了初步意见,拟于近期出台。小贷公司各级监管部门从今年起要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规定对上年度小贷公司贷款余额进行认真审核,逐级汇总上报,经审定后据实安排风险补偿资金。各市州、县市区根据自身财力情况适当安排风险补偿资金。

(三)小贷公司注册资本门槛

鉴于目前我省小贷公司发展趋势,为了更好地体现支农支小的要求,引导符合条件的社会资本到贫困地区设立小贷公司,《实施意见》中规定适度降低小贷公司注册资本金门槛。按市州城区、县市、国家级和省级贫困县三个档次确定注册资本下限,分别为10000万元、5000万元、3000万元三个档次。

为扩大行业规模,分散和化解行业风险,《实施意见》还提到“引导符合条件的企业设立小额再贷款公司”,关于设立小额再贷款公司的具体条件及设立程序我办将另行制定办法。

(四)小贷公司股权结构

为优化小贷公司股权结构,《实施意见》还提到引入优质股东、放宽持股比例和股权转让时间等内容。一是支持符合条件的国有企业、境内外企业法人发起或参与设立小贷公司,这里所讲的,仅就企业法人而言。二是允许具有互联网线上经营优势的企业法人设立网络小贷公司,设立审批程序和一般小贷公司审批程序相同,对互联网企业、平台及网络贷款业务的具体规定,我办正在草拟制定《湖南小贷公司开展网络贷款业务监管指引》。总的要求是:利用互联网开展小贷业务的公司,必须是有强大实体经济或资本实力作为前提。三是经我办批准,允许符合条件的企业法人超出主发起人持股比例上限设立专业性小贷公司,这里讲的也是指企业法人,超出主发起人持股比例上限包括了独资;专业性小贷公司主要是指专注于“三农”、小微企业、专业市场、上下游产业链等特定领域、或者专注于微贷等专业性较强的小贷公司。四是适当提高一般股东持股比例上限,对小贷公司经营管理层持股不设最低比例限制;适当提高多少视一般股东的资产质量和持续出资能力而定。五是取消小贷公司主发起人及一般股东转让时间限制,即以前主发起人的股权必须满3年、一般股东2年后才能转让的限制取消。但是为了保证小贷公司股权结构的相对稳定,小贷公司相关政策文件规定的“每次股权转让间隔期限不得低于1年”仍然有效。

(五)小贷公司经营地域

《实施意见》第6条规定:适度放开小贷公司经营地域限制,包括三个层次放开,第一种情况是根据属地管理原则,一般而言小贷公司可在其注册地所在市州内开展业务,小贷公司名称可直接冠名市州;第二种情况是对专业性、特色性较强的小贷公司,经省政府金融办批准可在特定领域内开展业务;第三种情况是对于开业满两年以上、净资产3亿元(含)以上且分类监管评级达到A级的小贷公司,经省政府金融办批准可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业务。

(六)小贷公司经营业务范围

为了激发小贷公司经营活力,《实施意见》中规定小贷公司在主营发放小额贷款、提供财务咨询的前提下,对分类监管评级达到A级的小贷公司,按照积极稳妥的要求,允许经营票据贴现(但不包括转贴现)、买卖债券股票等有价证券、权益类投资、贷款转让、代理销售等业务。对于A级以下的小贷公司业务范围,视分类监管评级确定的等级不同再逐步放开,具体业务操作规定再另行明确。

(七)小贷公司不良资产处置

针对目前小贷公司不良信贷资产处置难的问题,借鉴外省市的成功经验,我办支持小贷公司采取多种方式盘活不良资产,帮助小贷公司获得流动资金放贷。《实施意见》中明确“支持小贷公司通过债转股、以资抵债和资产证券化等方式消化不良信贷资产;支持小贷公司在国家认可的金融交易场所挂牌出让、资产管理类公司收购、有实力的大股东回购等方式处置不良资产”。

(八)小贷公司融资渠道

《实施意见》中明确:鼓励银行向小贷公司提供融资支持、鼓励符合条件的小贷公司通过境内外上市,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区域性股权市场等国家认可的金融交易场所挂牌融资;同时还明确了小贷公司可以通过向主要法人股东定向借款、行业内拆借等方式融入资金。在鼓励小贷公司融资时,还对融资比例做了规定:分类监管评级结果为A级的,融资比例为300%;B级为200%;C级为100%,D级公司不得对外融资。

(九)加强监管和行业自律

《实施意见》第11、12、13条是指通过加大对小贷公司的监管力度和加强行业自律,维护小贷公司行业健康秩序。一是要健全省、市、县三级监管体系,充实监管力量,落实监管职责,落实分类监管制度,用好小贷公司监测管理系统,促进行业规范发展。二是坚持优胜劣汰,建立退出机制,退出机制分为强制退出和自愿退出,根据小贷公司违法违规情节轻重程度,分层次,采取多种手段清退出行业,保证行业良好秩序。三是主要依托省小贷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加强宣传、培训、交流,提升行业整体素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