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 临湘市农业局关于印发《2017年农业局推进行政许可标准化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临湘市农业局行政权利事项
◆ 临湘市农业局行政许可权力运行制度
◆ 临湘市农业局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服务指南
◆ 临湘市农业局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审批事项审批流程
◆ 临湘市农业局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许可证审批流程图
关于印发《2017年农业局推进行政许可标准化
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
通 知
局属各相关单位:
为深入推进行政许可标准化建设,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行为,优化行政审批服务,提升行政审批效率,现将《2017年农业局推进行政许可标准化建设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O一七年九月一日
2017年农业局推进行政许可标准化建设
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推进我局行政许可标准化建设,规范行政审批行为、优化行政审批服务、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按照《临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行政许可标准化的实施方案的通知》(临政办发〔2017〕20号) 有关要求,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在清理规范行政许可事项的基础上,进一步优化行政许可流程、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审批效率,认真学习并对照《行政许可标准化指引(2016版)》,对行政许可流程进行全面优化和公开,对行政审批权过程进行标准化定制,确保行政许可活动依法有序开展。
二、实施范围
本局保留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行政服务的有关站股室纳入行政许可标准化建设范围,标准化建设可参照适用。(农业行政执法大队、种子管理站、农药监管站、植保植检站、土肥站、农环站、蔬菜办)
三、主要工作任务
(一) 规范行政许可事项管理
依据市政府统一公布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清单,行政许可实施部门对本部门行政许可事项的有关要素逐项进行核查,形成本部门“行政许可事项目录、行政许可类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报送至局政策法规股进行审核确认后,统一汇总上报市政府有关部门。
1.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行政许可实施部门应依据《行政许可法》,对本部门行政许可事项的职权名称、设定依据、承办机构、实施对象等要素逐项进行核查,按程序报局政策法规股对行政许可相关要素进行审核确认(包括依法新设、减少的行政许可事项)。审核确认后,统一汇总上报市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开。
2.实施行政许可事项动态管理。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应根据设定依据的调整和行政许可制度改革的要求,实施动态管理。行政许可事项新设、减少以及变更要素的,按照程序及时做出调整,并向社会公开。
3.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编码管理。按照一定的编码规则,对行政许可事项赋予代码。行政许可事项代码是同一行政许可事项的唯一标识,其变更应履行相应程序。
(二) 规范行政许可流程管理
行政许可实施部门要对行政许可事项的实施流程进行优化,编制完善“行政许可运行流程图。建立行政许可事项受理单制度,公示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减少行政相对人重复报送。
1.梳理优化行政许可流程。行政许可实施部门要以方便行政相对人为前提,根据每项行政许可事项的具体情况,以文字形式对行政许可流程及所包含的环节进行描述,按照受理、审查、决定三个环节编制完善“行政许可流程图”,流程图编制的通用要求以及常用符号参照《行政许可标准化指引(2016版)》。同时,从流程设置的合理性,功能、方法、对象是否重复,以及环节先后顺序的合理性三个方面,对行政许可的审查流程进行梳理和优化。
2.明确行政许可实施流程的主要环节。行政许可实施的流程主要包括受理、审查和决定环节。
在受理环节,行政许可实施部门应严格执行行政许可事项受理单制度。受理申请过程中,应按规定及时接收,一次性告知并收清所有材料;对不予受理的,要说明理由和依据,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限时送达申请人。
在审查环节,行政许可实施部门要明确采取具体审查方式的依据和理由,细化权限边界以及每个审查环节的前后置条件,避免功能雷同的重复审查;将许可的总时限合理划分到每个审查环节;制定并量化部门审查工作细则,结合实际制作能够体现行政许可流程及职责的表单。
在决定环节,行政许可实施部门应明确作出决定的方式、时限及送达方式。对依法作出许可书面决定的,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予以公开,同时将决定的效力范围、作出决定之后的后续环节(如年检、变更与延续事宜)等告知行政相对人;对依法作出不予许可书面决定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书面告知行政相对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 规范行政许可服务
各相关部门依据《行政许可标准化指引(2016版)》,结合行政许可实际,建立完善服务制度、编制服务指南,拓展咨询服务渠道,报送法规股。
1.健全制度建设。行政许可实施部门要结合行政许可事项的实际,制定完善信息公开制、一次性告知制、首问责任制、顶岗补位制、服务承诺制、责任追究制及文明服务制,不断完善窗口服务,开展满意度调查,促进阳光审批和服务水平提升。
2.编制服务指南。针对每个行政许可事项,编制完善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指南(含流程图),明确行政许可事项的申请和办理要求,便于行政相对人提前知晓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流程、法定办结时限、所需的申请材料等。
3.多渠道提供咨询服务。行政许可实施部门要提供现场咨询(如窗口咨询)和非现场咨询(如网上咨询、电话咨询、邮件咨询)等多种咨询方式和渠道,指定专人提供咨询服务,并能够进行预约。电话、邮件咨询要做到及时、畅通。
4.积极开展网上服务。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将本部门行政许可事项纳入已有的统一平台或本系统专网服务平台。针对行政许可事项网上咨询、审批信息公开、投诉和监督等内容,及时做出回应,提供优质服务。
(四) 规范行政许可受理场所建设与管理
行政许可实施部门要按照“两集中、两到位”要求,各部门所有行政许可事项都要统一规范受理窗口,参照政务服务中心运行规范系列标准,结合行政审批工作实际,完善相关设施设备,建立受理场所管理,人员配置与服务要求,严格信息的公开与保密以及档案管理。
附件:临湘市农业局行政权利事项
行政权利事项 |
序号 |
类别 |
法律依据 |
审批单位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及栽培种《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
1 |
行政许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主席令第26号)第二十条 主要农作物和主要林木的商品种子生产实行许可制度。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主要林木良种的种子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其他种子的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第二十六条:种子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种子经营者必须先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凭种子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或者变更营业执照。 第七十六条:草种、食用菌菌种的种质资源管理和选育、生产、经营、使用、管理等活动,参照本法执行。 |
市农业局 |
固体废弃物占用耕地审批 |
2 |
行政许可 |
《湖南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20号 )第十三条 禁止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处置或者堆放固体废弃物。在其他农用地集中处置或者堆放固体废弃物的,须经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到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并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农业环境的措施。 |
市农业局 |
占用农业生产用地的建设项目农业环境保护方案的审核 |
3 |
行政许可 |
1、《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57号)第十六条 经国务院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的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补充划入数量和质量相当的基本农田。 占用单位应当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负责开垦与所占基本农田的数量与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占用基本农田的单位应当按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要求,将所占用基本农田耕作层的土壤用于新开垦耕地、劣质地或者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 2、《湖南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20号 )第十四条 经批准需要占用家用地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中必须有农业环境保护方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前,应当征求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农业环境保护方案的意见。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达不到农业环境保护方案要求的,不得通过验收。 |
国土、环保、农业按各自职能审批 |
占用农用地集中处置或者堆放固体废弃物行政审核 |
4 |
行政许可 |
《湖南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20号 )第十三条 禁止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处置或者堆放固体废弃物。在其他农用地集中处置或者堆放固体废弃物的,须经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到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并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农业环境的措施。 |
市农业局 |
植物检疫证核发 |
5 |
行政许可 |
1、《植物检疫条例》(国务院令第98号)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第七条,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必须经过检疫:(一)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必须经过检疫;(二)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第十一条 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繁育单位,必须有计划地建立无植物检疫对象的种苗繁育基地、母树林基地。试验、推广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得带有植物检疫对象。植物检疫机构应实施产地检疫。 |
市农业局 |
征用蔬菜基地审批 |
6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 严格控制征用蔬菜基地。因国家建设确需征用的,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申请办理有关手续。 |
市农业局 |
农药经营许可证核发 |
7 |
行政许可 |
《农药管理条例》第24条 国家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但经营卫生用农药的除外。 |
市农业局 |
附:临湘市农业局行政权利事项
农业局行政许可权力运行制度
1、责任单位 :农业局
2、办事机构 :蔬菜办、种子管理站、农业资源与环境保护管理站 、土肥站、植保站等相关站股室
3、责任人: 行政许可实行局长负责下的岗位分工责任制,局长主持全面工作,并对全局的工作负责任;分管局长负责对许可事项进行审 查、决定;股室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按照岗位分工,分别承担各自的工作职责。
4、权力行使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 (3)《湖南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 、(4)《湖南省城镇蔬菜基地管理条例》、(5)《基本农田保护条例》、(6)《植物检疫条例》等。
5、工作责任范围 :负责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市农业局申请事项的审查和决定。行政许可事项包括: (1)除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含母种和原种食用菌菌种)种子外,其它农作物种子(含栽培种食用菌菌种)的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 (2)占用农用地的建设项目农业环境保护方案的审核(与环 境保护部门共同实施); (3)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外集中处置或者堆放固体废弃物审核 (与国土资源部门、环境保护部门共同实施); (4)征用蔬菜基地审核(与国土资源部门共同实施)。
(服务指南编号)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
服
务
指
南
发布日期:2017年9月
实施日期:2017年9月
发布机构:临湘市农业局
一、基本编码
二、实施编码
三、事项名称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及栽培种《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四、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五、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一条 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种子的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第九十三条:草种、食用菌菌种的种质资源管理和选育、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参照本法执行。
2、《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受理、审核、核发和监管工作。
第十三条 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核、核发。从事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生产经营及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经营的,其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农业主管部门核发; 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有效区域为全国的种子企业,其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企业所在地县级农业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主管部门核发。
3、《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 62 号)第十三条第一款 从事菌种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第十四条第二款:“栽培种《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报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六、行使层级
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七、权限划分
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核发。 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的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核发。 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核发。 只从事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和非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八、行使内容
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核、核发。
(一)从事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生产经营及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经营的,其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农业主管部门核发;
(二)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有效区域为全国的种子企业,其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企业所在地县级农业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主管部门核发;
(三)从事农作物种子进出口业务的,其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主管部门审核,农业部核发。
九、实施机构
临湘市农业局种子管理站
十、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十一、法定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十二、受理条件
申请领取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具有与种子生产经营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品种及人员,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
第七条 申请领取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或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基本设施。生产经营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的,具有办公场所150平方米以上、检验室100平方米以上、加工厂房500平方米以上、仓库500平方米以上;生产经营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的,具有办公场所100平方米以上、检验室50平方米以上、加工厂房100平方米以上、仓库100平方米以上;
(二)检验仪器。具有净度分析台、电子秤、样品粉碎机、烘箱、生物显微镜、电子天平、扦样器、分样器、发芽箱等检验仪器,满足种子质量常规检测需要;
(三)加工设备。具有与其规模相适应的种子加工、包装等设备。其中,生产经营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的,应当具有种子加工成套设备,生产经营常规小麦种子的,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10吨/小时以上;生产经营常规稻种子的,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5吨/小时以上;生产经营常规大豆种子的,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3吨/小时以上;生产经营常规棉花种子的,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1吨/小时以上;
(四)人员。具有种子生产、加工贮藏和检验专业技术人员各2名以上;
(五)品种。生产经营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的,生产经营的品种应当通过审定,并具有1个以上与申请作物类别相应的审定品种;生产经营登记作物种子的,应当具有1个以上的登记品种。生产经营授权品种种子的,应当征得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
(六)生产环境。生产地点无检疫性有害生物,并具有种子生产的隔离和培育条件;
(七)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十三、申请材料
申请领取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式样见附件1);
(二)单位性质、股权结构等基本情况,公司章程、营业执照复印件,设立分支机构、委托生产种子、委托代销种子以及以购销方式销售种子等情况说明;
(三)种子生产、加工贮藏、检验专业技术人员的基本情况及其企业缴纳的社保证明复印件,企业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及其种业从业简历;
(四)种子检验室、加工厂房、仓库和其他设施的自有产权或自有资产的证明材料;办公场所自有产权证明复印件或租赁合同;种子检验、加工等设备清单和购置发票复印件;相关设施设备的情况说明及实景照片;
(五)品种审定证书复印件;生产经营授权品种种子的,提交植物新品种权证书复印件及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证明;
(六)委托种子生产合同复印件或自行组织种子生产的情况说明和证明材料;
(七)种子生产地点检疫证明;
(八)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材料。
十四、联办机构
无
十五、中介服务
无
十六、办理流程
农业主管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不需要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部门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予以受理。
第十五条 审核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并对申请人的办公场所和种子加工、检验、仓储等设施设备进行实地考察,查验相关申请材料原件。
审核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具备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签署审核意见,上报核
发机关;审核不予通过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核发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或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发工作。核发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进行实地考察并查验原件。符合条件的,发给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并予公告;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有效区域为全国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机关应当在核发前在中国种业信息网公示五个工作日。
时限:5个工作日。
2 实质性审查
2.1 岗位责任单位:种子管理站
2.2 岗位责任权限:对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对资料存在疑义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由种子管理站进行现场核查,形成现场核查报告。
2.3 时限:5个工作日。
3 复核
3.1 岗位责任单位:种子管理站
3.2 岗位责任权限:根据受理审查意见、审查意见和现场核查报告进行复核,签署复核意见。
3.3 时限:5个工作日
4 批准
4.1 岗位责任人:分管监管中心的局领导
4.2 岗位责任权限:分管局领导根据审查意见和复核意见进行批准。
4.3 时限:2个工作日
5 办结告知
5.1 岗位责任人:种子管理站
5.2 岗位责任权限:
5.2.1 决定颁发的,制作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通知申请人到农业局种子管理站领取《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和相关文书;
5.2.2 对决定不予颁发的,填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同时告知申请人不予许可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5.2.3 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材料整理归档,并定期在农业局网站上予以公示。
5.3 时限:5个工作日。
十七、数量限制
无限制
十八、结果名称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十九、结果样本
二十、是否收费
本事项审批不收费
二十一、收费标准
本事项许可不收费
二十二、收费依据
本事项许可不收费
二十三、服务对象
拟从事常规农作物种子经营的单位和个人
二十四、办件类型
承诺件
二十五、承诺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二十六、通办范围
本行政区域内
二十七、办理形式
股室办理
二十八、预约办理
暂无
二十九、网上支付
无
三十、物流快递
暂无
三十一、运行系统
省级
三十二、办理地点
临湘市农业局种子管理站
三十三、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00-12:00
下午:14:30—17:30(7-9月份下午:15:00—18:30)
三十四、咨询电话
0730-3751353
三十五、常见问题
暂无
三十六、监督电话
0730-3556038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含草种、食用菌菌种)办理流程
1.受理(时限:2个工作日)
岗位责任单位:种子管理站
职责及权限:负责在《中国种业信息网》上接收申请人提出的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审批申请,审核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出具书面凭证。
对申请人的办公场所和种子加工、检验、仓储等设施设备进行实地考察(实地考察时间不计入受理时限内),查验相关申请材料原件。
2.审查(时限:6个工作日)
(1)专家评审 (时限:4个工作日,报告修改时间不包含在本时限内)
岗位责任单位:种子管理站
职责及权限:邀请3-5名相关方面专家组成评审组实地考查,然后对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条件,对申请人的种子经营资质条件进行评审,出具书面评审意见。
(2)审核(时限:2个工作日)
岗位责任单位:种子管理站。
职责及权限:负责申请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事项的审核,起草准予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文书。不予行政许可文书,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和复议机关、受诉法院、时效等具体事项。
3.决定(时限:2个工作日)
岗位责任人:分管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审批工作的
领导。
职责及权限:负责许可文书的审定,并签发许可决定,重大事项报局长签发。
4.制证发证(时限:2个工作日)
岗位责任单位:种子管理站
职责及权限:负责在《中国种业信息网》上制作许可文书和送达。同时,在临湘市人民政府网进行公示。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含草种、食用菌菌种)办理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