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临湘市农业局植保植检站植物检疫服务指南
◆临湘市植物检疫工作制度
◆临湘市植物检疫行政执法依据
◆农业植物检疫许可
◆植物检疫行政许可职权
◆植物检疫执法程序
◆临湘市农业植物检疫行政许可办理程序
(服务指南编号)
植物检疫工作服务指南
服
务
指
南
发布日期:2017年9月
实施日期:2017年9月
发布机构:临湘市植保植检站
一、基本编码
二、实施编码
三、事项名称
《植物检疫证书》签发许可
四、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五、法定依据
(一)、检疫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第七条:“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属下列情况的,必须经过检疫:(一)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必须经过检疫;(二)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
(二)、检疫范围
农业植物检疫范围包括粮、棉、油、麻、桑、茶、糖、菜、烟、果(干果除外)、药材、花卉、牧草、绿肥、热带作物等植物、植物的各部分,包括种子、块根、块茎、球茎、鳞茎、接穗、砧木、试管苗、细胞繁殖休等繁殖材料,以及来源于上述植物、未经加工或者虽经加工但仍有可能传播疫情的植物产品。(《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二章第八条)
(三)、申报条件
1、 调出检疫范围内的植物、植物产品及繁殖材料的单位(或个人)是申报检疫的主体。
2、现场填写规范格式的《调运检疫申请书》。
3、生产植物繁殖材料的单位(或个人)已办《全国农业植物产地检疫合格证》的请带上合格证。
(四)、办理程序
1、受理。
2、审核及抽检。报检检疫范围内的植物、植物产品及繁殖材料是否来源于发生检疫性病虫害或危险性有害生物侵害地;是否携带调入地所禁止的检疫性或危险性有害生物。根据审核情况决定是否抽检。
3、签发《植物检疫证书》。审核及抽检合格的核发《植物检疫证书》。具有《全国农业植物产地检疫合格证》的直接签发《植物检疫证书》。
(五)、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20日。
承诺时限:除可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其他承诺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六)、收费事项
1、小微企业免征国内植物检疫收费(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2014])101号)。依据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小微企业是指年营业收入在500万元(不含)以下的企业(个体)。
2、凭《全国农业植物产地检疫合格证》直接签发《植物检疫证书》的免收调运检疫费。
3、其他企业调运检疫费按货值计征。粮谷类0.6%、经济作物类0.7%、水(瓜)果类0.8%。
(七)、联系方式
1、临湘市局植保植检站电话:(0730)3556037
2、投诉电话:
中心投诉电话:(0730)3556037
(八)、特别说明
本办事须知系依据行政许可法之规定编制的告知文书,其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准确性由临湘市农业局植保植检站负责。
六、行使层级
县级
七、实施机构
临湘市植保植检站
八、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植物检疫工作制度
一、认真执行《植物检疫条例》、《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及有关法律、法规,积极开展植物产品检疫工作,防止危险性病虫害的传播蔓延。
二、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植物检疫法律、法规,接受检疫的办理程序及检疫条款中的处罚规定,提高全社会对植检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使依法检疫、依法调运成为全社会的自觉行为。
三、检疫站工作人员在抽检时要及时掌握调运往来植物产品的数量及主要流向,认真搞好检疫工作。
四、检疫人员要依法开展调运检疫,履行岗位职责,凡进入本地的货车要一律登记,检查,有检疫证的车辆要进行复检,没有检疫证的车辆出据当地产地证明(乡镇或村委会证明),并进行现场检疫,不得漏检漏查,发现疫情及时上报。
五、工作人员对签发保存的《植物检疫证书》第三联和作废的《植物检疫证书》要妥善保管,不得丢失,坚决杜绝非法办理证书。工作结束日按编号统一保存于市植保植检站。
六、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实施植物产品检疫行政处罚。办理每一件行政处罚都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运用法规、规章正确,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结案后,要按照一案一卷的原则,将案件全部材料归档,年终做好办案的统计上报工作。
七、工作人员实行24小时轮流值班制,坚守工作岗位,按时交接班。如检疫执法人员私自脱岗、玩忽职守,因漏检致使苹果蠹蛾传入我县,造成重大疫情后果的,将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八、县(市)执法大队要加强对植物产品检疫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及时解决协调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植保植检站行政执法依据
一、行政执法机关
单位名称:植保植检站
单位类别: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和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
2、《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三条:农业部主管全国农业植物检疫工作,其执行机构是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本地区的植物检疫任务。
3、《农业植物检疫管理办法》第三条:县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的农业植物检疫工作。
农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具体负责检疫工作。
二、行政执法依据
类别 |
序号 |
名 称 |
制定机关 |
生效时间 |
行政法规 |
1 |
植物检疫条例 |
国务院 |
1992.5.13 |
2 |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 |
农业部 |
1997.12.25 |
|
地方法规 |
3 |
湖南省农业植物检疫管理办法 |
省政府 |
1997.3.27 |
三、行政执法职权
(一)行政许可(共1项)
1、农业植物调运、产地检疫
法律依据:《植物检疫条例》第七条: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必须经过检疫:
(1)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必须经过检疫;
(2)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
第八条:按照本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必须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经检疫未发现植物检疫对象的,发给植物检疫证书。发现有植物检疫对象、但能彻底消毒处理的,托运人应按植物检疫机构的要求,在指定地点作消毒处理,经检查合格后发给植物检疫证书;无法消毒处理的,应停止调运。
(二)行政处罚(共2项)
1、在报检过程中故意谎报受检物品种类、品种,隐瞒受检物品数量、受检作物面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行为的
处罚措施:罚款。
法律依据:《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二十四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尚未构成犯罪的,由植物检疫机构处以罚款:
(1)在报检过程中故意谎报受检物品种类、品种,隐瞒受检物品数量、受检作物面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2)在调运过程中擅自开拆检讫的植物、植物产品,调换或者夹带其他未经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将非种用植物、植物产品作种用的;
(3)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
(4)违反《植物检疫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一款、第十条规定之一,擅自调运植物、植物产品的;
(5)违反《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试验、生产、推广带有植物检疫对象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或者违反《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未经批准在非疫区进行检疫对象活体试验研究的;
(6)违反《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不在指定地点种植或者不按要求隔离试种,或者隔离试种期间擅自分散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罚款按以下标准执行:对于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于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有本条第一款(二)、(三)、(四)、(五)、(六)项违法行为之一,引起疫情扩散的,责令当事人销毁或者除害处理。
有本条第一款违法行为之一,造成损失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责令其赔偿损失。
有本条第一款(二)、(三)、(四)、(五)、(六)项违法行为之一,以营利为目的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没收当事人的非法所得。
2、不按照要求处理被污染的包装材料、运输工具、场地、仓库的
处罚措施:属非经营活动行为的,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属经营活动行为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依据:《湖南省农业植物检疫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七)项: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不按照植物检疫机构要求处理被污染的包装材料、运输工具、场地、仓库的,属非经营活动行为的,由植物检疫机构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属经营活动行为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行政强制(共1项)
1、封存、没收、销毁未按规定调运的植物和植物产品
法律依据:(1)《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调运的植物和植物产品,植物检疫机构有权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
(2)《湖南省农业植物检疫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二十四条规定,调运植物、植物产品未领 取植物检疫证书的单位和个人,除按照本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给予经济处罚外,还可由植物检疫机构责令改变调运的植物、植物产品的用途,或者没收、销毁调运的 植物、植物产品。
(四)行政征收(共1项)
1、植物检疫费
征收标准:见附表
法律依据:(1)《植物检疫条例》第二十一条:植物检疫机构执行检疫任务可以收取检疫费,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2)《湖南省农业植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十六条:植物检疫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植物检疫费。
植物检疫费按照预算外资金进行管理。
附: 国内植物检疫收费标准
作 物 种 类 |
免费限量 |
调运检疫收费 |
产地检疫收费 |
备注 |
说 明 |
||
起点额元 |
收费额占货值比率(%) |
起点额元 |
收费额占产值比率(%) |
|
|
||
粮 谷 类 |
大粒种子50克(稻、麦、玉米、豆类、棉花、花生、甜菜等);小粒种子10—30克(烟、麻、牧草、油菜籽等);薯类500克,苗木10株 |
0.5 |
0.6 |
1.0 |
0.4 |
含:稻、麦、玉米、薯类、牧草、豆类及其他 |
(1)免费限量系指因教学、科研需要的少量原始材料,不含小包装的商品种苗。 (2)检验货物100公斤以内(含100公斤)、100株以内(含100株)、1亩(含1亩)按起点额收费,上述限量内的货(产)值不足起点额3倍者,按货值比率收取。 (3)检验货物超过起点额限量部分均按货值比率(%)收取检疫费 |
经济作物类 |
0.7 |
0.7 |
1.0 |
0.45 |
含:烟、棉、麻、油料、花生、糖料、蔬菜及其他 |
||
水瓜果类 |
1.0 |
0.8 |
1.0 |
0.6 |
含:乔木、灌木水果、香蕉、葡萄、瓜果及其他 |
(五)其他具体行政执法职权(共1项)
1、对未按规定调运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的,责令改变用途
法律依据:(1)《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调运的植物和植物产品,植物检疫机构有权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
2、《湖南省农业植物检疫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二十四条规定,调运植物、植物产品未领 取植物检疫证书的单位和个人,除按照本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给予经济处罚外,还可由植物检疫机构责令改变调运的植物、植物产品的用途,或者没收、销毁调运的植物、植物产品。
农业植物检疫许可
办理单位: 临湘市农业局
事项编码: 79175919-4XK00501
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一、设定依据:
1、《植物检疫条例》第二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一条;
2、《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六条、第九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
3、《湖南省农业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六条;
二、办理流程:
1、受理审查: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受理人当场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并作出受理或缺件的书面凭证,材料齐全的转交审查(1个工作日);
2、定期监测、现场取样、实验室检验:经办人员在1-2日内(产地检疫2日内,调运检疫1日内)到场,按照植物生长周期和检疫周期(产地检疫技术规程或参照检疫技术标准、技术规范)进行检疫(不计入审批时限);
3、审批办结:1个工作日内审批人做出审批意见,符合条件的,当即核发《产地检疫合格证》或《调运检疫合格证》;
三、申请条件:
(一)产地检疫:
1、种植产地在临湘市行政区域内;
2、审查是否发生检疫性或危险性有害生物;
(二) 调运检疫:
1、已检疫调入的存储在临湘市行政区域内的种子;
2、审查是否携带调入地所禁止携带的检疫性或危险性有害生物,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调运时调入地省级检疫机构(或其授权地、县检疫机构)是否同意调入;
三、申请材料:
(一)产地检疫:
1、《产地检疫申请书》(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个人)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企业)(原件(核对后退回)及复印件1份),非本人办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核对后退回)及复印件1份);
3、《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原件(核对后退回)及复印件1份);
(二)调运检疫:
1、《调运检疫申请书》(原件1份)及最近一次产地检疫或调运检疫的检疫证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个人)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企业)(原件(核对后退回)及复印件1份),非本人办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核对后退回)及复印件1份);
3、《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或《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原件(核对后退回)及复印件1份)
4、省(自治区、直辖市)间调运的还需提供调入地省级检疫机构或其授权地、县检疫机构出具的检疫要求书(原件);
四、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
五、承诺时限: 4个工作日,产地检疫2个工作日,调运检疫1个工作日(均不计植物生长周期与实验室检疫周期)
六、办理结果: 证照
七、年检要求: 无
八、办理机构: 临湘市农业局植保植检站
九、办理地址: 临湘市南太路生物预警大楼(南太路210号)
十、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夏时制:上午9:00-12:00,下午3:00-6:30 非夏时制:上午9:00-12:00,下午2:30-6:00
十一、窗口联系电话: 13762051231
十二、中心投诉电话: 0730-3751353
植物检疫行政许可职权
一﹑行政许可职权分解:
(一)行政许可职权
1、从国外引种的植物检疫审批
2、植物(农作物和水生植物)检疫证核发
受理机构:行政许可受理中心
受理岗位(执法人员:陆金球、姚毅)
实施机构:植保植检站
审查岗位(执法人员:廖孟华)
决定机关:植保植检站
决定岗位(决定人:方艳平、徐福良 )
(二)岗位职责:
1、受理岗位职责: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依法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3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部门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
(6)受理或不予受理,应当出具加盖本部门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并送达申请人;
(7)送达行政许可决定书。
2、审查岗位职责:
(1)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2)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名;
(3)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涉及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4)制作准予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书,送受理岗位人员;
(5)办理时限为7天
(6)立卷归档。(要求一案一卷;卷内内容和顺序为:目录、决定书和送达回证、申请材料、事实审核意见和报告、听证报告及相关证据材料、负责人批准意见等。)
3、审核把关岗位职责:
(1)法律上进行审核把关(审核是否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证据是否充分确凿、程序是否合法等)
(2)需要听证的行政许可要按照《湖南省实施行政许可听证程序规定》举行听证。
(3)提出意见并将审核意见连同审查岗位执法人员的书面报告交审查岗位执法人员呈决定岗位批准人决定。
(4)办理时限为:7天。
4、决定岗位职责:
(1)不需要集体讨论的,根据审核意见和书面报告,直接签署准予或不予行政许可的意见;
(2)重大事项需要集体讨论的,应当由机关领导集体讨论决定,由主要领导人签署意见;
(3)办理时限:7天;
(4)交审查岗位制作行政许可决定书和立卷建档。
二﹑行政处罚职权分解:
(一)行政处罚职权
1、未按照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包括荒报受检物品种类、品种,隐瞒受检物品数量、受检作物面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2、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引起疫情扩散
3、未依照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的植物、植物产品,或者在隔离试种期间分散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以及引起疫情扩散
4、违反规定,擅自开拆检讫的植物、植物产品包装,调换或者夹带其他未经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植物、植物产品的规定用途以及引起疫情扩散
5、违反规定,擅自调运植物、植物产品以及引起疫情扩散
6、试验、生产、推广带有植物检疫对象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或者未经批准在非疫区进行检疫对象活体试验研究以及引起疫情扩散
实施机构:植保植检站
立案岗位(执法人员:陆金球、钟浪)
调查岗位(执法人员:姚毅、廖孟华)
决定机关:植保植检站
决定岗位(方艳平、徐福良)
(二)岗位职责:
1、立案岗位职责:
(1)在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2年内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违法行为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写出立案报告,经负责人签字报批准人批准;
(2)批准人根据情况决定是否立案;
(3)决定立案的,将有关材料送交调查岗位人员;
(4)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2、调查岗位职责:
(1)调查或者检查时要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需要检验、检测的应当送法定机构进行鉴定;
(4)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当事人,同时,还应当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不得因当事人的申辩而加重处罚;
(6)依法应当听证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7)制作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书(意见书),并将决定书及所有材料移送审核把关岗位审核;
(8)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9)立卷归档。(要求一案一卷;卷内内容和顺序为:目录、处罚决定书和送达回证、立案材料、证据材料、听证笔录和听证报告、负责人批准意见等)
3、审核把关岗位职责:
A.不需要听证的案件审查:
(1)从是否属本执法机关管辖范围、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证据是否充分确凿、事实是否清楚、程序是否合法等方面进行审核;
(2)提出意见呈报植保植检站分管领导批准。
B.听证:
(1)作出吊销执业资格、对公民罚款1000元以上以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罚款2万元以上,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2)听证主持人和记录员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应当回避;
(3)应当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当事人、第三人和调查人员;
(4)举行听证听取各方意见,对证据进行质证;
(5)听证笔录要求由当事人﹑第三人和案件调查人员签字或盖章,听证结束后,应当制作听证报告;
(6)将听证笔录和听证报告呈报决定岗位负责人批准。
4、决定岗位职责:
(1)签字作出处罚或不予处罚的决定;
(2)重大行政处罚案件要集体讨论决定,由执法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发;
(3)送回调查岗位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行政强制职权分解
(一)行政强制职权
1、违反规定,擅自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引起疫情扩散的,植物检疫机构有权封存、销毁、责令改变用途
2、试验、生产、推广带有植物检疫对象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或者未经批准在非疫区进行检疫对象活体试验研究引起疫情扩散的,或者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或者不在指定地点种植或者不按要求隔离试种,或者隔离试种期间擅自分散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植物检疫机构有权责令当事人销毁、除害处理
3、对新发现的检疫对象和其他危险性病、虫、杂草,彻底消灭
实施机构:植保植检站
审查岗位(执法人员:陆金球、廖孟华);
审核把关机构:法规股
审核把关岗位(审核人员:李一波、彭庆国)
决定机关:植保植检站
决定岗位(方艳平、徐福良)
(二)执法岗位职责:
1、审查岗位职责:(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规范)
(1)立案;
(2)调查;
(3)提出拟作出行政强制决定报告,并报审核把关岗位审核
(4)送达行政强制决定书;
(5)执行;
(6)立卷归档。
2、审核把关岗位职责:
(1)从是否属本执法机关管辖范围、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证据是否充分确凿、事实是否清楚、程序是否合法等方面进行审核;
(2)提出意见送决定岗位批准决定。
(3)办理时限为:20天;
3、决定岗位职责:
(1)签字作出行政强制或不作出行政强制的决定;
(2)重大的行政强制决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由主要负责人签发;
(3)交审查岗位制作决定书。
四、行政征收职权分解
(一)行政征收职权
1、收取植物检疫费
实施机构:植保植检站
征收岗位(执法人员:廖孟华)
审核把关机构:法规处
审核把关岗位(审核人员:李一波、彭庆国)
决定机关:植保植检站
决定岗位(方艳平、徐福良)
(二)执法岗位职责:
1、征收岗位职责:
(1)执行检疫任务
(2)按照国家财政、物价等有关部门制定《国内植物检疫收费办法》、《国内植物检疫检验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收取植物检疫费。
2、决定岗位职责:
(1)审批决定书,较大的集体审批
(2)一般的由专职检疫员审批
五、行政裁决职权分解
(一)行政裁决职权
1、责令其赔偿损失
2、没收当事人的非法所得
实施机构:植保植检站
审查岗位(执法人员:廖孟华)
审核把关机构:法规处
审核把关岗位(审核人员:李一波、彭庆国)
决定机关:植保植检站
决定岗位(方艳平、徐福良)
(二)执法岗位职责:
1、审查岗位职责:
(1)立案
(2)调查
(3)提出拟作出行政裁决决定报告,并报审核把关岗位审核
(4)送达行政裁决决定书
(5)执行
(6)立卷归档
2、审核把关岗位职责:
(1)是否属本执法机关管辖范围,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证据是否充分确凿,事实是否清楚,程序是否合法等方面进行审核。
(2)提出意见送决定岗位批准决定
(3)办理时限21天
3、决定岗位职责:
(1)签字作出行政裁决或不作出行政裁决的决定。
(2)重大的行政裁决决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由主要负责人签字
(3)交审查岗位制作决定书
六、行政确认职权分解
(一)行政确认职权
1、专职植物检疫员的考核认可及备案
2、对补充的植物检疫对象的疫情认可
3、对疫区和保护区的划定或撤销
4、对省内新增加的植物检疫和应施检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确定
实施机构:植保植检站
审查岗位(执法人员:廖孟华、陆金球)
决定机关:植保植检站
决定岗位(方艳平、徐福良)
(二)执法岗位职责:
1、审查岗位职责:
(1)专职植物检疫员是否符合条件的审查
(2)补充的植物检疫对象疫情发生的情况审核
(3)拟是否划定疫区、保护区或撤销
(4)审查新增检疫对象和应施检植物、植物产品名单
(5)提出审查意见送审核岗位审核
2、决定岗位职责:
(1)签字作出决定
(2)重大行政确认决定,应当集体讨论,由主要负责人签字
(3)作出行政确认决定
七、行政给付职权分解
(一)行政给付职权
1、补助特大疫情的防治费
实施机构:植保植检站
审查岗位(执法人员:廖孟华)
决定机关:植保植检站
决定岗位(负责人:方艳平、徐福良)
(二)执法岗位职责:
1、审查岗位职责:
(1)是否属特大疫情
(2)疫情发生分布情况
(3)疫情造成的损失情况
(4)提出特大疫情防治费的补助意见或报告
(5)提出意见送决定岗位批准决定
2、决定岗位职责:
(1)签字作出决定
(2)将特大疫情报省人民政府或省级财政部门
八、其他行政执法行为职权分解
1、因特殊情况需要运出疫区的限制在疫区种植使用的植物、植物产品的审批
实施机构:植保植检站
审查岗位(执法人员:廖孟华、姚毅)
决定机关:植保植检站
决定岗位(分管负责人方艳平、徐福良)
(二)执法岗位职责:
1、审查岗位职责:
(1)是否因特殊情况需要运出疫区的限制在疫区种植使用的植物、植物产品
(2)调入地是否有检疫要求书
(3)办理时限3天
2、决定岗位职责:
(1)调入单位或个人是否征得所在地的植物检疫机构同意,并取得检疫要求书
(2)调出地的植物检疫机构凭调出单位或个人提供的调入地检疫要求书受理报检,是否实施检疫
(3)签字作出决定
植物检疫执法程序
一、产地检疫
1、表明身份,出示执法证件;
2、说明来意,宣传检疫法规有关检疫的重要性;
3、根据被检单位“产地检疫申报”确定检疫生育期,时间、次数;
4、按期依据湖北省“产地检疫操作规程”开展检疫;
5、检疫合格发放《产地检疫合格证》,收取产地检疫费;
6、发现检疫对象,指导封锁、控制、消除工作,未经彻底消灭严格除害处理的不准调入无病区。
二、调运检疫
1、有《产地检疫合格证》调出本地区的,凭该证到检疫机关直接办理《植物检疫证书》;
2、无植物检疫对象发生地区调运植物、植物产品,经核实后签发植物检疫证书;
3、对产地植物检疫对象发生情况不清楚的植物、植物产品按照《调运检疫操作规程》进行检疫,证明不带检疫对象的签发植物检疫证书;
4、调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调入单位或个人要首先征得当地检疫机关的同意,并取得“检疫要求书”;
5、调出地检疫机关凭调入地的《检疫要求书》实施检疫;
6、在上述调运检疫过程中,发现有检疫要求对象时,必须严格进行除害处理,合格后签发植物检疫证书,未经处理或处理不合格的不准放行;
7、要铁路、公路等场所实施检疫的按《湖北省国内农业植物调运检疫操作规程》实施检疫;
8、在检疫过程中,发现当事人有违反《植物检疫条例》第七条、第八条、十一条、十二条、十三条以及《植物检疫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的,进行立案、调查,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按湖北省《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三、市场检疫
1、在市场上销售的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及应施检疫的植物及其产品,检疫机关定期进行抽查与普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在市场检疫过程中,首先应出示执法的证件,表明身份;
3、宣传有关检疫法规;
4、对有证的,核实证书与货物,对从疫区来的应按对象必要时进行抽样、复检;
5、对无证调运的应检对象,按“检疫规程”严格检疫,并制作“询问笔录”、“戡验笔录”、“抽样、取样凭证”等文书;
6、在上述市场检疫过程中,发现检疫对象的,对该应施检疫对象进行登记保存,听候处理;
7、制作“立案审批表”,开展调查取证;
8、制作“案件处理意见书”及“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
9、对应当给予处罚的下达《农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10、对生效的《农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11、案件结束制作《结案报告》。
植物检疫流程
实施机关
临湘市植保植检站。
设定依据
《植物检疫条例》(1992年国务院令第98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七条。
许可条件
1、列入实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必须经过检疫;
2、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实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调往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
3、按照本条例第七条的规定,经检疫未发现检疫对象的,发给植物检疫证书;
4、对可能被植物检疫对象污染的包装材料、运载工具、场地、仓库等,也应实施检疫。如已被污染,托运人应按植物检疫机构的要求处理。
申请材料
1、申请植物和植物产品调入检疫的,提交《调运检疫申请书》;
2、申请植物和植物产品调出检疫的,提交调入地检疫要求书和《调运检疫申请书》;
3、原种场、良种场、苗圃以及其他繁育基地申请产地检疫的,提交《产地检疫申请书》。
法定期限
20日。
承诺期限
调运检疫7日。
收费标准
1、禾谷类调运检疫 按货值 6‰
2、经济作物类调运检疫 按货值 7‰
3、水(瓜)果类调运检疫 按货值 8‰。
收费依据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92)价费字452号。
农业植物检疫行政许可办理程序
国外引种检疫审批程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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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植物检疫行政许可申请书
引进国外植物种苗检疫审批申请书
引种单位(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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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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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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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权 |
有( )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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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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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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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传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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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系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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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单位(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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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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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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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权 |
有( )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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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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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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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传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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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系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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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中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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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部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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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学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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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进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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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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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 产 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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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进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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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种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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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植地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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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境口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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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植物检疫机构审批(审核)意见 |
农业部植物检疫机构审批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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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核)人: 检疫员: (植检专用章)
年 月 日 |
审批(核)人: 检疫员: (植检专用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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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运检疫申请书
年 月 日
收货单位(人) |
联系人: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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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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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货单位(人) |
如果发货单位与申请单位为同一单位,以下两行内容不必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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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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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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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名称 |
数量/件(株)数 |
包 装 |
原产地 |
货物单价 |
货物合同价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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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运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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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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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往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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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单位 |
名称(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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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邮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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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签名): 联系电话: 传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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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批件发送方式 |
来人领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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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快专递邮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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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邮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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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地检疫申请书
年 月 日
植物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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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植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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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品种名称 |
种子(种苗)来源 |
种植面积 (亩/公顷/平方米) |
预计产量 (公斤/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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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播种时间 |
计划播种时间: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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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计收获时间 |
预计收获时间: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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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单位 |
名称(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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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邮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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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签名): 联系电话: 传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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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批件发送方式 |
来人领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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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快专递邮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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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邮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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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植物检疫收费标准
作物 种类 |
免费限量 |
调运检疫收费 |
产地检疫收费 |
备注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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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点额(元) |
收费额占货值比率% |
起点额(元) |
收费额占产值比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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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 谷 类 |
大粒种子50克(稻、麦、玉米、豆类、棉花、花生、甜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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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 |
0.60 |
1.00 |
0.40 |
含:稻、麦、玉米、薯类、牧草、豆类及其他 |
1、免费限量系指确因教学、科研需要的少量原始材料,不含小包装的商品种苗。 2、检验货物100公斤以内(含100公斤)、100株以内(含100株)、1亩以内(含1亩)接起点额收费,若上述限量内的货(产)值不足起点额3倍者,按货值比率收取。 3、检验货物超过起点额限量部分均按货(产)值比率(100%)收取检疫费。 4、植物检疫费的征收机关是县级以上的农业植检(植保)站,其他部门不得征收。 |
经济 作物 类 |
小粒种子10—30克(烟、麻、牧草、油菜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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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 |
0.70 |
1.00 |
0.45 |
含:烟、棉、麻、油料、花生、糖料及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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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 (瓜) 果 类 |
薯类500克 苗木10株
|
1.00 |
0.80 |
1.00 |
0.60 |
含:乔、灌木水果、香蕉、葡萄、瓜果及其他 |
1、证书工本费1.0元,属规费收入;2、文件依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45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