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指南编号)
占用农用地集中处置或者堆放固体废弃物审核
服
务
指
南
发布日期:2017年9月
实施日期:2017年9月
发布机构:临湘市农业局
基本编码
实施编码
事项名称
在基本农田保护市外的其他农用地集中处置或者堆放固体废弃物审核
许可对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许可依据
《湖南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禁止在基本农田保护市内处置或者堆放固体废弃物。在其他农用地集中处置或者堆放固体废弃物的,须经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到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许可条件
申请人为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或法人;申请人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同意在基本农田保护市集中处置或者堆放固体废弃物。
提交材料
申请人需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两份):
1.在农用地集中处置或者堆放固体废弃物的申请书;
2.农业环境保护方案;
3.现场检查报告;
4.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材料。
许可费用
不收费
许可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15个工作日
许可程序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农业局农环站。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许可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同时,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农业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材料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受理备件要求,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6、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均应当出具书面凭证。
二、审查
(一)初审
1、岗位责任人:农业局农环站副站长。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根据许可条件及审核标准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审查。
(2)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初审意见,交农业局农环站负责人复审。
(二)复审
1、岗位责任人:农业局农环站站长。
2、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许可条件及审核标准对申请材料进行复审,对符合许可条件及标准的,提出同意意见,报农业局主管领导审定;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不同意意见及理由,与申办材料一并退回受理人员。
三、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农业局分管领导。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及标准对申请材料及初审、复审意见进行审定;
2、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在审批表上签署同意的意见,并报局长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署不予许可的意见及理由。
四、办结转报
(一)岗位责任人:农业局农环站。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农业局农环站工作人员接许可或者不许可文书后,通知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
办理地点
临湘市农业局农业环境保护站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1:30
下午:15:00—17:00
咨询电话
0730-3751353
监督电话
07303556020
占用农业地集中处置或者堆放固体废弃物行政许可审批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审批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方便申请人办理行政审批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以及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局行政审批的实施,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实行局长负责下的岗位分工负责制,局长对局内工作负全面责任,局内其他同志按照岗位分工,分别承担各自的工作任务。行政许可事项核准责任人局长、承办人。
第四条 农业环境保护及行政审批申请由局农业环境保护站受理。
第五条 推行服务承诺制、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和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开展行政审批工作。
第六条 工作人员应加强学习,努力提高政治、业务素质和组织纪律观念,全面理解、准确把握和正确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各项规定,搞好服务。
第二章 行政审批实施程序
第七条 农业环境保护站所实施的行政许可行审批程序如下:
(一)办理条件
1、所需占用的农用地不得是基本农田保护市内的土地;
2、固体废弃物必须符合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标准和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3、对固体废弃物必须采取相应措施,防止渗漏、扩散、流失和自燃。
(二)申报材料
申请人(企业或其他组织)申报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1、占用农用地集中处置或者堆放固体废弃物审核申请表;
2、需占用农用地市域范围(含平面图),国土部门提供的所申请农用地不属基本农田保护市的证明材料及其红线图。
3、占用农用地集中处置或者堆放固体废弃物项目对周边地市环境状况影响说明;
4、农业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单位出具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可委托市级以上农业环境保护部门实施);
5、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并交验原件或申请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并交验原件;
6、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三)办理程序和时限
(一)受理
1、岗位负责人:临湘市农业环境保护站。
2、岗位职责及权限: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占用农业地集中处置或者堆放固体废弃物许可证的,应当即时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书面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其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人应当对更正的内容予以确认,但申请资料中涉及技术性的实质内容不得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材料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要求,或者申请人按照本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出具受理通知书;
(6)行政机关作出不予受理申请决定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加盖本行政机关的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
(二)审查
初审:
1、岗位责任人:临湘市农业环境保护站副站长。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对许可条件和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需要补正材料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由工作人员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2)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初审意见,交站长和分管负责人审核。
复审:
1、岗位责任人:临湘市农业环境保护站站长。
2、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对符合标准的,提出同意意见,应在9个工作日内,报主管领导审定。对不符合许可条件,提出不同意意见及理由,与申办材料一道交受理人员,需要补充、修改的,以书面形式予以一次说明。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厉害关系人,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三)决定
1、岗位责任人:市农业局主管领导。
2、岗位职责及权限: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发予以许可意见,应在3个工作日内,报请农业局局长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不予许可,将其申请材料退回,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四)告知与公示
1、岗位责任人:临湘市农业环境保护站。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许可项目承办人制作许可文书后交市农业局,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
(2)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时限:3个工作日。
第三章 监督检查
1、建立完善制度,每个办事环节经办人都要签名,全程记录办理过程并归档保存。
2、内部对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检自查。
3、局机关有监督检查职能部门对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
4、通过公开公示的形式接受社会监督。
5、接受人大、政协等方面的监督检查。
6、局纪委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全面的监督检查。
第四章 责任追究
(一)过错责任内容
行政审批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有下列过错情形之一的,必须追究责任:
符合条件不对申报事项进行受下理的。
1、对不符合条件申报事项准予批准或超越法定职权批准的。
2、违反法定程序做出决定的。
3、不按法定期限办理的。
4、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5、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6、私自泄露申请人信息的。
7、其它过错行为的。
(二)责任主体认定
行政审批人员在工作过程中,故意违规、违法办理或因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按下列条款确定责任:
1、承办人故意违规、违法的,由承办人承担责任。
2、二人以上共同行使职权造成过错的,主办人承担主要责任,协办人承担次要责任,共同主办共同继承担全部责任。
3、集体讨论决定的行为出现过错的,局长为责任人。
4、行政行为经有关领导批准出现过错的,应追究批准人的领导责任。
(三)追究形式:
有关责任人违反本规定,情节较轻的,由纪检、监察机构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个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构成犯罪,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申报资料清单:
1、占用农用地集中处置或者堆放固体废弃物审核申请表;
2、需占用农用地市域范围(含平面图),国土部门提供的所申请农用地不属基本农田保护市的证明材料及其红线图。
3、占用农用地集中处置或者堆放固体废弃物项目对周边地市环境状况影响说明;
4、农业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单位出具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可委托市级以上农业环境保护部门实施);
5、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并交验原件或申请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并交验原件;
6、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占用农用地集中处置或者堆放固体废弃物审批申请表
申请审批事项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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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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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单位)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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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审批事项具体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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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系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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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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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 许可 事项 简要 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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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地行政村 意见 |
负责人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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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地 镇(乡)意见 |
负责人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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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
负责人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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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占用农用地的建设项目农业环境保护方案审批申请表
申请审批事项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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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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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单位)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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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审批事项具体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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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系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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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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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 许可 事项 简要 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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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地 行政村 意见 |
负责人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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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地 镇(乡) 意见 |
负责人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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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
负责人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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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
占用农业地集中处置或者堆放固
体废弃物行政许可工作流程图
(一)受理: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是受理或者不受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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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查:对许可条件和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并提出办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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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决定: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发予以许可意见,报市农业局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不予许可,将其申请材料退回,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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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告知与公示:许可项目承办人制作许可文书后交市农业局,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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