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湘市民政局便民服务公开指南
股室名称 |
临湘市民政局城乡低保股 |
服务事项 |
城乡低保 |
简要办事程序 |
申请→受理→核查→公示→审批 |
申报材料 |
1、申请报告;2、申请人合影;3、所有申请人二代身份证复印件与户口本复印件;4、生活困难或重大疾病证明、残疾证复印件、家庭经济状况证明;5、信用联社存折本复印件(户主)。 |
审批条件 |
符合城乡低保保障标准(人平月收入低于:城市440元;农村220元)。 |
法律依据 |
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
承诺时限 |
30个工作日,可延长15天。 |
收费说明 |
无 |
收费依据 |
不收费 |
服务地址及联系电话 |
临湘大道39号 电话3753110 3729092 |
股室名称 |
临湘市民政局五保供养股 |
服务事项 |
农村五保供养(特困人员供养) |
简要办事程序 |
申请→受理→核查→公示→审批→终止 |
申报材料 |
1、申请人二代有效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2、一寸彩色照片2张;3、《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二级以上残疾证明;4、农村信用社存折账号复印件;5、申请办理五保供养的报告;6、农村五保对象评审表;7、“城乡低保、五保”工作责任表;8、农村低保、农村五保对象评议表。 |
审批条件 |
符合农村五保供养救助条件 |
法律依据 |
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 |
承诺时限 |
自收到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上报材料进行复核并作出审批决定。 |
收费说明 |
无 |
收费依据 |
不收费 |
服务地址及联系电话 |
临湘大道39号 电话3753103 |
股室名称 |
临湘市民政局大病医疗救助股 |
服务事项 |
医疗救助 |
简要办事程序 |
申请→受理→核查→审批(一站式即时结算和临时医疗救助)。 |
申报材料 |
本人书面报告一份;低保证、五保供养证、百岁老人证明;救助对象身份证、户口簿、农村信用社存折;疾病诊断书、住院发票、医保(农合)补偿单。 |
审批条件 |
1、身份:城乡低保对象;五保对象;百岁老人。 2、单病种:农村14岁以下儿童先心病、白血病、妇女宫颈癌、乳腺癌、肝移植、肾移植、尿毒症、重型精神病、艾滋病。 |
法律依据 |
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
承诺时限 |
15天 |
收费说明 |
无 |
收费依据 |
不收费 |
服务地址及联系电话 |
临湘大道39号 电话3753106 |
股室名称 |
临湘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
服务事项 |
婚姻登记 |
简要办事程序 |
按照初审→受理→审查→登记(发证)的程序办理。 |
申报材料 |
1、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应当提交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因故不能提交身份证的可以出具有效的临时身份证。2、申请结婚登记当事人另提交3张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3、申请离婚登记当事人另提交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的结婚证、离婚协议书、各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4、申请补领结婚证的,双方当事人另提交加盖有“与原件一致”的原结婚登记档案,3张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申请补领离婚证的当事人另提交加盖有“与原件一致”的原离婚登记档案,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
审批条件 |
当事人提交的证件、证明、声明等符合婚姻登记条件。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国务院《婚姻登记条例》。 |
承诺时限 |
符合婚姻登记条件的当场办理,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退回有关证件并告知理由。 |
收费说明 |
婚姻登记证工本费9元/对。 |
收费依据 |
《婚姻登记条例》、《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统一涉及境内外双重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1〕523号)。 |
服务地址及联系电话 |
临湘大道39号 电话3736253 3753107 |
股室名称 |
临湘市民政局基政股 |
服务事项 |
行业协会登记 |
简要办事程序 |
申请→受理→核查→审批 |
申报材料 |
1、核名申请书;2、通过核名通知书;3、行政许可受理书;4、社团成立受理登记表;5、成立申请书;6、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表;7、法定代表人登记表;8、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9、会员花名册(个人、单位);10、会员大会通过的章程;11、章程核准表;12、验资报告;13、联络人员登记表;14、印章备案表;15、帐户备案表;16、社会团体内部管理六项制度;17、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和半寸照片2张;18、行政许可决定书;19、办公场所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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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条件 |
具备行业协会登记的所有条件,资料齐全。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
承诺时限 |
30个工作日 |
收费说明 |
无 |
收费依据 |
不收费 |
服务地址及联系电话 |
临湘大道39号 电话3736243 |
股室名称 |
临湘市民政局基政股 |
服务事项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
简要办事程序 |
申请→受理→核查→审批 |
申报材料 |
一、成立登记申请书;二、业务主管单位同意设立登记的文件(写明同意该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并同意担任其业务主管单位、承担相应职责,加盖部门印章);三、章程草案(依照章程示范文本拟定);四、住所使用证明;五、开办资金捐赠承诺书;六、拟任负责人(理事长、副理事长、执行机构负责人)名单及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七、《民办非企业单位负责人备案表》(本人签字,加盖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印章);八、《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申请表》;九、《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表》;十、《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 |
审批条件 |
具备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的所有条件,资料齐全。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 |
承诺时限 |
30个工作日 |
收费说明 |
无 |
收费依据 |
不收费 |
服务地址及联系电话 |
临湘大道39号 电话3736243 |
股室名称 |
临湘市民政局社会事务股 |
服务事项 |
收养登记 |
简要办事程序 |
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审批 |
申报材料 |
1、收养人应提交:①申请报告;②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年收入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证明;③《生育状况证明》;④户口簿、身份证、与送养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⑤结婚证(离婚证、丧偶证明、单身收养者需提交《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⑥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⑦本人承诺不享受五保政策的承诺书;⑧照片。2、送养人应提交:①公安机关出具的或经公证的与收养人有亲属关系的证明;②婚姻、生育子女情况证明;③子女生育中无违反计划生育行为证明,与当地计生部门签订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④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或户口簿、身份证;⑤结婚证(离婚证、丧偶证明);⑥收养人与送养人双方签定“收养协议书”。3、被收养人应提交:①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或户口簿、身份证;②结婚证(未婚证明);③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④收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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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条件 |
收养当事人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无子女,与送养人为三代以内同辈亲属;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指收养人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身体、智力、经济、道德品质和教育子女等方面具有一定的能力,能够履行父母对子女应尽的义务);3、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主要指精神病和传染病);4、年满三十周岁(收养成年人的,收养人应年满五十周岁以上,且与被收养人相差18岁)。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
承诺时限 |
30个工作日 |
收费说明 |
无 |
收费依据 |
不收费 |
服务地址及联系电话 |
临湘大道39号 电话3724068 |
股室名称 |
临湘市民政局老龄办 |
服务事项 |
老年证 |
简要办事程序 |
申请→受理→审查→发证 |
申报材料 |
1、身份证原件;2、1寸免冠彩色近照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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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条件 |
男女均年满65周岁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 |
承诺时限 |
一个工作日 |
收费说明 |
无 |
收费依据 |
不收费 |
服务地址及联系电话 |
临湘大道39号 电话 3753113 |
股室名称 |
临湘市民政局救助管理站 |
服务事项 |
受助人员入站登记 |
简要办事程序 |
救助人员→入站登记→站内管理→护送返乡或家人单位接回 |
申报材料 |
身份证、填写入站登记表 |
审批条件 |
求助对象身份:城市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人员。 |
法律依据 |
国务院《城市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 |
承诺时限 |
救助期限一般不超过10天 |
收费说明 |
无 |
收费依据 |
不收费 |
服务地址及联系电话 |
临湘市五里牌花桥路33号 电话3802500 |
股室名称 |
临湘市民政局殡葬管理所 |
服务事项 |
鸿鹤公墓墓位出售 |
简要办事程序 |
预约→实地查看→选墓址墓型→缴费签订合同 |
申报材料 |
身份证复印件、填写申请单 |
审批条件 |
资料齐全 |
法律依据 |
《湖南省经营性公墓管理条例》 |
承诺时限 |
签合同立即生效 |
收费说明 |
墓地款、墓碑款、管理费、绿化费 |
收费依据 |
临湘市物价局〔2012〕33号文件 |
服务地址及联系电话 |
临湘市三角坪治新路9号 电话382818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