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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3061000/2017-602437 发布机构 临湘市政府 信息状态
文 号 未知 统一登记号 未知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生成日期 2017-12-26 公开日期 2017-12-26 12:00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一般办证要求

申办公证是一种法律行为,当事人申请公证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

申办公证时,当事人应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按规定缴纳公证费用。如果当事人是企事业法人,办理任何公证均应提交年检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介绍信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法定代表人及受托人身份证件;如果当事人是自然人,在境内的人员应提交身份证件、户籍证明;在境外的人员应提交护照及境外身份证件以及出国前的注销户口证明。除上述规定外,还应按照公证处要求,提交与申办公证事项有关的各类证明材料。

无论在境内或在境外的申请人,除了遗嘱、遗赠扶养协议、赠与、认领亲子、收养、解除收养、委托、声明、生存及其他与当事人人身有密切关系的公证不得委托他人申办外,其他公证均可委托他人前来申办,但应出具有效的委托书、委托人及其代理人的身份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