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符合法律援助事项、对象和管辖规定的公民,可依下列程序申请和办理法律援助。
1、法律援助申请:
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必须向法律援助中心或各法律援助工作站提出申请,申请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填写《法律援助申请表》;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有关工作人员作书面记录。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由其监护人或者法定代理人代为申请。
申请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1)身份证、户籍证明或暂住证明;
(2)代理人代为申请的,提交授权委托书或其他代理权资格证明;
(3)民政部门、所在乡镇(街道)或单位出具的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经济状况证明,下岗职工应提交政府颁发的《下岗证》;
(4)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全部材料;
(5)法律援助中心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2、法律援助受理:
法律援助中心或法律援助工作站的工作人员对申请事项初步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指导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并一次性告知申请法律援助所需提供的材料,并告知申请人注意案件的诉讼时效。
3、法律援助审查、审批:
工作人员经初审认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意见并报负责人审批,负责人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确定承办人员并办妥有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