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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3061000/2017-635566 发布机构 临湘市政府 信息状态
文 号 未知 统一登记号 未知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生成日期 2017-11-16 公开日期 2017-11-16 12:00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主要职能

(一)承担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责任。组织拟订全市国土资源利用规划,开展全市国土资源经济形势分析,提出全市国土资源供需总量平衡的政策建议,参与全市宏观经济运行、区域协调、城乡统筹的研究并拟订涉及国土资源的调控政策和措施。编制并组织实施全市国土规划,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国土资源领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循环经济的政策措施。

(二)承担规范国土资源管理秩序的责任。负责组织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国土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推进国土资源系统依法行政,指导乡镇国土资源部门行政执法工作,调查处理国土资源违法案件。

(三)承担优化配置国土资源的责任。编制和组织实施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计划。指导和审核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组织编制市矿产资源、地质勘查和地质环境规划以及地质灾害防治、矿山环境保护和地质遗迹保护等其他有关专项规划并监督检查规划执行情况。

(四)负责规范国土资源权属管理。依法保护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组织承办和调处权属纠纷,指导土地确权,承担各类土地登记资源的收集、整理、共享和汇交管理,提供社会查询服务。

(五)承担全市耕地保护的责任,确保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墓本农田面积不减少。牵头拟订并组织实施耕地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基本农田保护,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指导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耕地开发的监督工作。组织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农用地转用和土地的征收征用工作。承担报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的各类用地的审查、报批工作。

(六)承担及时准确提供全市土地利用各种数据的责任。组织实施地籍管理办法,组织全市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指导全市城乡地籍调查、登记和土地分等定级工作。

(七)承担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的责任。管理和监督城乡建设用地供应、政府土地储备、土地开发和节约集约利用,拟订并按规定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等管理办法,建立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等政府公示地价制度,协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承担市政府审批的改制企业的国有土地资产处置。

(八)承担规范土地、矿业权和测绘市场秩序的责任,监测土地市场和建设用地利用情况,监管地价,规范和监管矿业权市场,组织对矿业权人勘查、开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统一管理全市测绘市场,规范测绘市场行为,规范和监管国土资源有关社会中介组织和行为,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九)负责矿产资源开发的管理,依法管理矿业权的审批登记发证和转让审批登记,负责矿区的管理,承担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开采总量控制及相关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实施矿业权设置方案。

(十)依法实施地质勘查行业和矿产资源储量管理。指导全市地质调查评价、矿产资源勘查,监督地方地质勘查项目和重大地质勘查专项实施,管理地质勘查资质、地质资料、地质勘查成果,指导、协调、监管全市公益性地质调查和战略性矿产勘查工作。

(十一)负责地质环境保护、地质灾害防治、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地质遗迹保护的指导和监督管理。负责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拟订地质灾害年度防治方案及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负责矿山地质环境状况实施动态监测、矿山地质环境影响恢复治理进行验收;负责对地质遗迹资源进行调查,地质遗迹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负责组织实施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和验收。

(十二)代表市政府行使国有土地产权代表的职能,统一管理全市土地市场;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土地市场管理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等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用地和非法交易案件;协助财税部门做好土地税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十三)依法依规征收资源收益,规范、监督资金使用,拟订土地、矿产资源参与宏观经济调控的政策措施。依法依规组织土地、矿产资源等专项收入的征管,配合有关部门拟订收益分配制度,指导、监督全市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资金的收取和使用。

(十四)负责统一监督管理全县测绘工作。负责全市测绘单位的测绘资格审查及对测绘任务、市场、成果实施监督管理,保护测量标志,负责全市测绘任务登记及其他测绘业务管理。

(十五)管理市级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授权审核发布本市重要地理信息、数据,会同有关部门编制临湘市行政区界线标准样图,组织指导基础地理信息社会化服务;管理全市的国家测绘基准和测量控制系统,指导监督各类测绘成果的管理和测量标志的保护;管理全市的国家测绘基准和测量控制系统。

(十六)负责拟订不动产登记工作办法、规定;组织开展全县不动产登记工作;负责全市不动产登记证书的监管;承办不动产登记人员上岗资格初审,规范、监管不动产登记中介机构组织和行为;牵头建立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指导不动产登记资料社会查询服务。负责拟订不动产确权、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地方性政策。

(十七)承担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土地使用权登记,土地、房屋所有权登记;负责林地所有权、林地承包权的登记;水域滩涂养殖权的登记;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年过渡期满后负责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负责信息平台维护和登记信息查询、簿册档案管理事务性、技术性工作。

(十八)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