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报
(一)申报范围
湖南省园林城市、园林县城(人民政府所在镇)实行申报制,全省设市城市、县城均可申报“湖南省园林城市”、“湖南省园林县城”。
(二)申报条件
凡具备下列条件的城市、县城可申报“湖南省园林城市”、“湖南省园林县城”:
1.城市、县城人民政府制定了园林城市、园林县城创建工作目标及实施方案,并实施3年以上;
2.编制完成城市、县城绿地系统规划,经法定程序批准实施;
3.申报城市对照《城市园林绿化评价标准》(GB/T50563-2010)进行等级评价并达到Ⅲ级以上(含Ⅲ级)、《湖南省园林城市标准》自评达标,申报县城对照《湖南省园林县城标准》自评达标;
4.近3年内未发生破坏园林绿化成果、生态环境保护、市政设施建设和城市管理等方面的重大恶性事件。
(三)申报程序
园林城市、园林县城评审每两年开展一次,偶数年为申报年,奇数年为评审年。
1.地级市申报“湖南省园林城市”,由申报城市人民政府在申报年的7月30日前向省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抄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2.县级城市、县城申报“湖南省园林城市”、“湖南省园林县城”,由申报城市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向所在市州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市州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予以申报资格评定。具备申报资格后,由市州人民政府在申报年的7月30日前向省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抄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四)申报材料
1.申报园林城市
(1)城市人民政府的申报申请、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的自评意见,县级市同时提供所在市州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
(2)城市概况。包括城市基础设施情况、城市环境状况及最新批准实施的《城市总体规划》、建成区范围图、设区城市行政区划图。
(3)绿地系统规划、绿线划定及批准文件、绿线媒体公示说明、各类绿地分布现状图及统计一览表、建成区公园绿地服务半径分析图、城市绿线管理制度建立及实施情况说明。
(4)城市园林绿化等级评价达标(Ⅲ级或Ⅲ级以上)自评材料,包括:①城市园林绿化等级评价表(详见附表);②对照《城市园林绿化评价标准》进行自评的综述;③遥感测试报告。
(5)对照《湖南省园林城市标准》逐项说明材料及相关附件资料。
(6)创建工作技术报告(文字材料及时长不超过10分钟的音像资料)。
2.申报园林县城
(1)县人民政府的申报申请及所在市州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的书面初审意见。
(2)县城概况。包括自然条件、历史文化、城镇基础设施、地域风貌特色、园林绿化发展状况及最新批准实施的县城总体规划、建成区范围图等。
(3)绿地系统规划、绿线划定及批准文件、绿线媒体公示说明、各类绿地分布现状图及统计一览表、建成区公园绿地服务半径分析图;绿线管理制度建立和实施情况说明。
(4)对照《湖南省园林县城标准》自评材料,包括:①自评综述;②逐项说明材料;③遥感测试报告。
(5)创建工作技术报告(文字材料及时长不超过8分钟的音像资料)。
遥感测试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统一组织。创建工作技术报告文字材料包括近三年开展创建园林城市、园林县城宣传和社会动员情况,创建工作特色亮点和典型案例说明,及指标体系达标情况的逐项说明。要求内容全面,重点突出,条理清晰,简明扼要。
音像资料要全面客观地反映申报城市、县城的特色风貌、园林绿化现状水平及创建成果。相关指标内容,均应与《中国城市、县城建设统计年鉴》相一致。
申报材料1式1份(纸质文件及电子文件)于评审年的3月30日前报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评审
(一)组织管理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组织建立专家委员会,委员会成员包括风景园林、市政、规划及环保等方面的管理和技术人员。
专家委员会负责对申报城市、县城进行创建指导服务、申报材料审查、实地考查及综合评审。
专家委员会每个成员原则上只限参加创建指导、材料审查、实地考查和综合评审中的一项工作。
(二)评审程序
1.材料审查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从专家委员会中抽取有关专家,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查。
2.实地考查
申报材料审查合格的,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考查。实地考查采取既定线路与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抽查线路及内容由专家组组长确定。
专家考查组抵达前两天,申报城市、县城应在当地两种以上主要媒体公布考查组工作时间、联系电话等信息,以便考查组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实地考查结束后一周内,专家组将实地考查书面意见交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3.综合评审
(1)专家实地考查分值达到85分以上,且没有“湖南省园林城市”、“湖南省园林县城”评选否决项内容的进入综合评审。
“湖南省园林城市”、“湖南省园林县城”评选否决项包括:
①未设立园林绿化专业管理机构,或编制、人员不到位,职能职责不明确;
②未编制(或修编)完成绿地系统规划,或未按照《城市绿线管理办法》要求划定绿线,并向社会公布,或未建立绿线调整、绿地占用审批等制度;
③建成区绿地率、绿化覆盖率、人均公园绿地面积不达标;
④大树移植、行道树树种更换及古树名木保护等控制管理不落实;
⑤发生了城市供水、排水、供气、道路桥梁以及垃圾处理、污泥处理等运行安全事故。
(2)评审委员会通过查看创建申报材料,观看创建工作技术报告音像资料,听取实地考查评估意见和综合评议等评审程序,对申报城市进行投票和赋分,形成综合评审意见。
参加综合评审会的评审委员不少于7人,且为奇数。
(三)结果公示
对通过综合评审的城市、县城在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网上公示10个工作日。
(四)命名通报
公示结束后,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对申报城市、县城进行审定,并将结果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命名通报。
三、动态管理
1.对已命名的“湖南省园林城市”、“湖南省园林县城”,实行动态监管,采取“市州普查、省级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2.市州普查每3年开展一次,普查情况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3.省级抽查根据实际情况,定期、不定期进行。抽查合格的,保留“湖南省园林城市”、“湖南省园林县城”称号;抽查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报请省人民政府撤销其“湖南省园林城市”、“湖南省园林县城”称号。
附表
城市园林绿化等级评价表
基 本 情 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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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 市 |
自评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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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省份 |
行政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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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成区面积 |
城区人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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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 评 情 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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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类型 |
序号 |
评价内容 |
自评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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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管理 |
1 |
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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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城市园林绿化科研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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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城市园林绿化维护专项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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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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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城市绿线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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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城市蓝线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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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城市园林绿化制度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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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城市园林绿化管理信息技术应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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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公众对城市园林绿化的满意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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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地建设 |
1 |
建成区绿化覆盖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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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建成区绿地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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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城市人均公园绿地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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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建成区绿化覆盖面积中乔、灌木所占比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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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城市各城区绿地率最低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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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城市各城区人均公园绿地面积最低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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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公园绿地服务半径覆盖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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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万人拥有综合公园指数(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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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城市道路绿化普及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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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城市新建、改建居住区绿地达标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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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城市公共设施绿地达标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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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城市防护绿地实施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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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生产绿地占建成区面积比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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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城市道路绿地达标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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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大于40hm2 的植物园数量(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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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林荫停车场推广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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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河道绿化普及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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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受损弃置地生态与景观恢复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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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管控 |
1 |
城市园林绿化综合评价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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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城市公园绿地功能性评价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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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城市公园绿地景观性评价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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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城市公园绿地文化性评价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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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城市道路绿化评价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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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公园管理规范化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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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古树名木保护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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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节约型绿地建设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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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立体绿化推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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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城市“其他绿地”控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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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生物防治推广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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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公园绿地应急避险场所实施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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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水体岸线自然化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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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城市历史风貌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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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风景名胜区、文化与自然遗产保护与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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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 |
1 |
年空气污染指数小于或等于100的天数(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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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地表水Ⅳ类及以上水体比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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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dB(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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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城市热岛效应强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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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本地木本植物指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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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生物多样性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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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城市湿地资源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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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设施 |
1 |
城市容貌评价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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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城市管网水检验项目合格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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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城市污水处理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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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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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城市道路完好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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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城市主干道平峰期平均车速(km/h) |
注:
1.定性项目的自评结果填“满足”或“不满足”,“满足”表示符合相应的等级标准要求;定量项目的自评结果直接填写数据。
2.“城市园林绿化综合评价值、城市公园绿地功能性评价值、城市公园绿地景观性评价值、城市公园绿地文化性评价值、城市道路绿化评价值、城市容貌评价值”等指标通过第三方机构或专家组进行评价;由专家组评价时,专家组原则上不少于5人,并至少含1位市政专家;专家组成员按照《标准》要求独立打分,结果取平均值。
城市人民政府(公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