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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3060000/2017-1115828 发布机构 临湘市政府 信息状态
文 号 未知 统一登记号 未知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生成日期 2017-09-30 公开日期 2017-09-30 11:07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关于印发《岳阳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岳园发〔2016〕8号

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落实住建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增强《岳阳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根据相关部门新出台的规范标准和我市绿线管理制度实施的实践经验,我局对《<岳阳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完善,现予印发,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岳阳市风景园林局

2016年4月26日

《岳阳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4号)、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2号)和岳阳市人民政府《岳阳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岳政发〔2008〕28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结合相关标准规范及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岳阳市城市规划区内公园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及其他绿地的规划、建设与管理。

(一)公园绿地是指向公众开放,以游憩为主要功能,兼具生态、美化、防灾等作用的绿地。包括综合公园、纪念性公园、社区公园、专类公园、带状公园和街旁绿地。

(二)生产绿地是指城市中满足各类园林建设和植树造林所需的苗木而进行生产功能的绿地。

(三)防护绿地是指城市中具有卫生、隔离和安全防护功能的绿地。包括卫生隔离带、道路防护绿地、城市高压走廊绿带、防风林、城市组团隔离带、城市绿化隔离带等。

(四)附属绿地是指城市建设用地中绿地之外各类用地中的附属绿化用地。包括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用地、广场及停车场用地、市政设施用地和特殊用地中的绿地。

(五)其他绿地是指对城市生态环境质量、居民休闲生活、城市景观和生物多样性保护有直接影响的绿地。包括风景名胜区、水源保护区、郊野公园、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林地、野生动植物园、郊野湿地、垃圾填埋场恢复绿地等。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包括现状绿线和规划绿线。现状绿线是保护线,现状绿线范围内不得进行非绿化建设;规划绿线是控制线,规划绿线范围内应按照规划进行绿化建设或改造。

第四条  岳阳市公园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附属绿地和其他绿地应以《岳阳市城市总体规划》、《岳阳市城市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岳阳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岳阳市绿地系统详细规划》、《岳阳楼洞庭湖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修编)》等为依据,确定布局、位置及相关指标,划定绿线并确定绿地的具体范围,同时随着规划修编而修订。

第五条  各类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应当划定不同类型绿地的绿线、确定绿线的具体坐标和绿地率等控制指标。修建性详细规划中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园林绿地规划设计的原则、布局、建设目标等,并提出绿化配置的原则或者方案,划定绿线。

第六条  经批准的城市绿线要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并严格按国家相关规定实施管理。城市绿线内的用地,不得改作他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进行开发建设;不得违反《岳阳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的规定,批准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建设。确因建设需要或其他特殊情况,须临时占用城市绿线内用地或改变绿地使用性质的,必须依法依规按程序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七条  在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规划建设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设施应当限期拆除或迁出。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服从城市绿线管理的义务,有监督城市绿线管理及实施情况,对违反城市绿线管理行为进行检举的权利。

第九条  公园绿地及生产绿地按《公园设计规范》(CJJ48-92)、《城市绿地设计规范》(GB50420-2007)执行。

第十条  各类附属绿地必须严格按照《岳阳市城市总体规划》、《岳阳市城市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岳阳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岳阳市绿地系统详细规划》、《岳阳楼洞庭湖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修编)》明确规定的绿地率及相关指标进行控制,并原则上不得低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建城〔1993〕784号)中明确规定的绿地率等指标要求。

(一)园林景观路绿地率不低于40%;红线宽度大于5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低于30%;红线宽度在40-5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低于25%;红线宽度小于4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20%。行道树绿带按1.5米宽度统计在绿带中。

(二)新建居住区绿地率不低于30%,城市重点区域如风景区周边、河湖两岸、新城地域绿地率不低于35%(以岳阳市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所规定的指标为准)。附属绿地按绿地垂直投影面积计算,坡地不得按表面积计算;建设用地内的游泳池、篮球场、羽毛球场、网球场、门球场等运动场地、停车位、隐形消防通道及隐形消防回车坪不计入附属绿地面积;人工景观水体面积原则上不得大于全部附属绿地面积的10%;生态水体按实际面积计算绿地面积。

(三)国有划拨土地、政府投资的公益类建设项目的绿地率指标,以批准的规划指标为准。

(四) 建设用地内部道路的树池式种植的行道树绿带按1.5米宽度统计在绿带中,不属行道树的树池式种植的树木按树池面积计算绿地面积,植草砖停车位及其缝隙内的少量绿化不计入附属绿地面积。

(五)绿地建设应坚持生态优先的原则,按照适地适树、注重绿量和植物多样性的要求,以植物造景为主,科学配置乔灌花草,且植物种植面积不得低于绿地总面积的70%,小于70%标准的应扣除相应的硬质地面面积计算附属绿地面积。

(六)根据相关规范中种植土层厚度的要求,地下或半地下不计容的建筑顶部绿地具体按以下办法折算成附属绿地面积:

(1) 种植土层平均厚度大于或等于1.5米时,按实际绿地面积的100%折算成附属绿地面积。

(2) 种植土层平均厚度小于0.3米时,不予折算附属绿地面积。

(3)种植土层厚度为0.3-1.5米时,根据实际绿地面积按照有效系数(有效系数=种植土层厚度÷1.5)折算成附属绿地面积。

(七)居住区内公共绿地的总指标,应根据居住人口规模分别达到:组团不少于0.5平方米/人,小区(含组团)不少于1平方米/人,居住区(含小区与组团)不少于1.5平方米/人。单块集中(公共)绿地应符合以下要求:面积大于400平方米,宽度大于8.0米,应布置一定的游憩活动设施,集中绿地面积占居住区总绿地面积的20%以上。

第十一条  鼓励6层或18米以下的城市新建建筑实施屋顶绿化,并与主体建筑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实施。屋顶绿化建设应满足相关技术规范要求。为鼓励屋顶绿化建设,绿地率达不到要求的建设项目,如屋顶绿化土层厚度超过0.3米可按实施面积的20%冲抵项目所差绿地面积。

第十二条  土地以拍卖方式获得的,按拍卖时的绿地率指标执行;拍卖时没有明确绿地率指标的,按国家标准执行;工业用地的绿地率指标,按国土资源部的文件执行。城市建设项目在绿线审批时因特殊原因达不到绿地率指标,经岳阳市风景园林局批准后实行异地绿化。经批准实施异地绿化的项目,根据省发改部门所核准的城市绿化补偿费标准和所缺绿地面积缴纳城市绿化补偿费,由岳阳市风景园林局按照《岳阳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统一组织异地绿化。情况特殊的建设项目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可由建设单位在项目所属区域组织实施异地绿化,由项目所在地区政府(或管委会)指定地点并监督实施。鼓励业主单位在临街虚征地范围内不影响城市道路主要功能的前提下进行绿化建设,增加街道绿化景观。对于临街有虚征地的建设项目,如绿地率达不到规定要求的,经岳阳市风景园林局批准后,可在虚征地内自行组织异地绿化,按实施面积的50%冲抵项目所差绿地面积。原有的街道绿地应严格保护,不能纳入冲抵面积。

第十三条  经批准需要长期占用绿地、改变绿地使用性质的,均须实行异地绿化。

第十四条  由政府实施的保障性住房项目,如达不到绿地率指标的,由所在地县级、区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异地绿化。

第十五条  各类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地建设必须与项目主体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各类园林绿化建设项目由岳阳市风景园林局负责质量监督并参与综合验收。各类园林建设项目综合验收合格后必须到岳阳市风景园林局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六条  各类园林绿化建设项目竣工后,经岳阳市风景园林局复核,对绿地率等指标低于绿线划定时核定指标的项目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无法达标的,经批准后缴纳城市绿化补偿费或按异地绿化建设程序实行异地绿化。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岳阳市风景园林局制订、修订,向社会发布并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