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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71/2017-939934 发布机构 发改局 信息状态
文 号 未知 统一登记号 未知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生成日期 2017-09-07 公开日期 2017-09-07 10:23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关于严格执行教育收费政策的提醒告诫函

关于严格执行教育收费政策的提醒告诫函

全省各大中专院校及中小学校:

教育收费问题历年来是社会关注的热点,虽经多年连续整治规范,教育收费秩序有了很大好转,但一些群众反映强烈的乱收费问题仍然存在。为进一步规范教育收费管理,规范教育收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结合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相关文件精神,依照《价格监督检查提醒告诫办法》的规定,现将教育收费可能涉及问题,提醒告诫如下:

一、各级各类公办学校要严格执行现行有效的教育收费政策文件,严格按照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严格执行省教育厅、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发改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湖南省中小学教辅材料使用管理工作的补充意见》(湘教发〔2017〕25号)文件相关规定。严禁自立收费项目、提高或者变相提高标准、扩大范围收费。严禁与新生入学录取和学生转学挂钩收取捐资赞助费、建校费、帮困基金及类似费用。严禁收取已明令取消的择校费、补课费、托管费、社会实践活动费等费用。

二、各级各类学校要加强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的管理。严禁违反规定、违背学生及家长自愿,强制服务并收取费用,严禁只收费不服务或少服务。服务性项目收费,必须与提供的服务内容、质量和数量相匹配。代收费项目应按规定与学生据实结算,不得盈利。

三、各类学校可代收政策规定的学生保险。面向学生的商业性保险,必须坚持自愿投保的原则,由学生或家长直接向保险公司购买。严禁各级各类学校参与组织、强制代收商业保险费并获得回扣、返还款等行为。

四、严格按照政策规定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政策”,不得跨学年(期)收取学费。

五、纯民办学校收费审批权限放开后,民办学校自定的学费、服务性收费以及代收费标准,要严格按照相关法规政策的规定制定,要加强价格自律,规范自身收费行为。

六、未按规定程序审批,各级各类学校不得以中外合作办学名义变相提高学费标准。

七、加强收费公示。各级各类学校要在收费窗口醒目位置依法依规公示所有收费项目和标准,凡未公示或者与公示内容不符的不得收费。

各级各类学校应按照上述要求,认真做好2017年秋季教育收费管理工作,规范收费行为,对即将实施的秋季教育收费工作,要对照上述规定逐项进行规范,凡与上述规定要求不相符的,应立即停止执行,或者修改规范至符合规定要求后执行。全省各级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要加强对2017年秋季教育收费的监管,组织、部署教育收费巡查工作,对辖区内历年来反映强烈、屡查屡犯的学校要列为重点巡查对象,对其收费行为实施重点监控,12358价格监管平台应24小时受理群众投诉举报,对违反上述规定乱收费的行为,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并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