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文件通告 > 规范性文件
索引号 43061000/2016-596403 发布机构 临湘市政府 信息状态
文 号 未知 统一登记号 未知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生成日期 2016-05-26 公开日期 2016-05-26 12:00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关于禁止猎捕野生鸟类、蛇类、蛙类的通告

LXDR—2016—00007

鸟类、蛇类、蛙类是野生动物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宝贵的自然资源。保护好野生鸟类、蛇类、蛙类,对维护生态平衡,保护生物多样性,保障农林业生产安全,建设生态临湘具有重要作用。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湖南省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条例》,更好地保护我市野生鸟类、蛇类、蛙类资源,现就我市禁止猎捕野生鸟类、蛇类、蛙类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16年5月1日起至2019年4月30日止,在全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禁止猎捕野生鸟类、蛇类、蛙类。3年禁猎期满,再根据执行情况决定是否延续禁猎期限。

二、市林业、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森林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管理中心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本地野生鸟类、蛇类、蛙类及其它野生动物的保护管理工作。对出售、收购、运输、携带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和购买、使用狩猎工具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防止非法猎捕的野生动物通过非法运输、收购等途径流入养殖及经营场所。

三、公民有保护野生鸟类、蛇类、蛙类的义务,对发现非法猎捕野生鸟类、蛇类、蛙类,侵占或破坏其生息繁衍场所以及非法出售、收购、运输、携带等违法行为的,有权检举和控告(检举和控告电话:3737357、3722262)。

四、在禁猎期内,如有违反本通告之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由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森林公安机关及相关职能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科研、救护、驯养繁殖、国际交流等特殊情况需要猎捕的,必须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报批。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临湘市人民政府       

2016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