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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3060000/2017-1245160 发布机构 临湘市政府 信息状态
文 号 未知 统一登记号 未知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生成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12 04:41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关于印发《临湘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通知

LXDR—2017—00005

临政发〔2017〕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单位:

《临湘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已经市政府第5次常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临湘市人民政府

2017年4月28日

临湘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优化投资环境,提升招商引资水平,鼓励和吸引投资者在我市投资兴业,推动市域经济加快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优惠政策。

第二条  凡符合国家鼓励、允许类产业政策和其它有利于地方经济发展的投资型项目,除享受国家、省、市扶持政策外,结合实际情况,还可享受以下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第三条  本优惠政策仅适用于在我市范围内新投资的工业企业。

第二章  优惠政策

第四条  用地优惠

凡进入我市范围内的工业企业,达到一定的投资规模,根据入园协议,按照土地招拍挂价格由财政给予不高于30%的奖励,但不能低于最低工业用地价格。

落户工业园区以内的招商引资项目用地,按下列标准给予优惠。落户工业园区以外(含城区、景区)的招商引资项目用地,参照执行。

(一)固定资产投入1000万元以上(不含土地出让金,下同),投资强度120—150万元/亩(含120万元,下同),且缴纳生产经营税收达10—12万元/亩•年(含10万元),同时满足上述条件1年后一次性按受让土地1—2万元/亩奖励给企业。

(二)固定资产投入1000万元以上,投资强度150—180万元/亩,且缴纳生产经营税收达13—15万元/亩•年,同时满足上述条件1年后一次性按受让土地2—3万元/亩奖励给企业。

(三)固定资产投入1000万元以上,投资强度180—200万元/亩,且缴纳生产经营税收达16—18万元/亩•年,同时满足上述条件1年后一次性按受让土地3—5万元/亩奖励给企业。

(四)固定资产投入1000万元以上,投资强度每亩200万元以上,且缴纳生产经营税收每亩达19万元以上,同时满足上述条件1年后一次性按受让土地5—7万元/亩奖励给企业。

(五)世界500强企业、国内500强企业、民营企业500强或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超过5亿元的工业企业项目,高税率、高附加值、高新技术以及投资特别大的现代农业、旅游资源开发项目、特色产业项目、新能源项目、外资项目及其它未涉及的非入园项目,其土地出让价格可采取“项目带政策”、“一事一议”的办法个案处理,按企业财政贡献情况,经市长办公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批准同意后,按最高额度奖励。

第五条  厂房租赁优惠

凡进入我市标准化厂房的签约入园项目,自签订入园协议之日起,第一年免交租金;第二年至第五年按发改部门核定价格的一半收取租金。

第六条  规费优惠

(一)凡新落户市域范围内的投资规模企业,行政性收费、事业性收费、服务性收费,按市政务中心列入目录为准的最低档收取。

(二)工业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立项、地质灾害评估、矿产压覆评估和文物调查勘探等收费,由市直相关单位向上级主管部门争取按最高不超过政策下限的收费标准收取。

第七条  水电优惠

(一)工业用水按现行国家政策的标准收取。

(二)工业企业供水供电开户只收工本费,电力增容在市级批准权限内免收增容费,电价按省核定的标准收取,水价按当地最低价格收取,用水大户可另行商定水价。

第八条  国家、省、岳阳市有更优惠政策的,按上级政策执行。

第三章  财政扶持

第九条  财政帮扶

(一)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5000万元项目,自投产之日起,第一年按企业所得税形成我市本级财力地方留成部分的50%作为企业扶持基金奖励给企业,第二年、第三年按企业所得税形成我市本级财力地方留成部分的30%作为企业扶持基金奖励给企业。

(二)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1亿元项目,自投产之日起,第一年按企业所得税形成我市本级财力地方留成部分的50%作为企业扶持基金奖励给企业,第二年到第四年每年按企业所得税形成我市本级财力地方留成部分的30%作为企业扶持基金奖励给企业。

(三)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项目,自投产之日起,第一年按企业所得税形成我市本级财力地方留成部分的50%作为企业扶持基金奖励给企业,第二年到第五年每年按企业所得税形成我市本级财力地方留成部分的30%作为企业扶持基金奖励给企业。

(四)鼓励企业自主创新,对引进落户的项目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或“中国名牌产品”的,由市财政奖励10万元。新获得“湖南著名商标”或“湖南名牌产品”的,由市财政奖励5万元。新获批高新技术企业的、获得省以上科技进步奖的奖励5万元。同一企业获得多次称号不重复奖励。专利奖励按临湘市有关文件执行。有其他奖励文件规定的,不重复计奖。

第十条  财政奖励

(一)工业企业年度税收达到3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的,在达标当年分别一次性给予企业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

(二)工业企业年度内主动申报依法缴入国库的地方固定收入达到合同约定的税收强度,在此基础上再增加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300万元以下的,基准奖(一次性)2万元,增幅奖按1%奖励;增加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500万元以下的,基准奖(一次性)4万元,增幅奖按0.5%奖励;增加500万元以上的(含500万元)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四章  保障机制

第十一条  实行项目准入评审机制。凡投资新上的项目,由招商项目准入评审委员会对招商引进的项目从产业政策、投资强度、经济社会效益、安全环保、项目选址等方面进行评审。通过评审的项目,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开具《专家评估意见书》,相关职能部门凭《专家评估意见书》依法依规办理相应手续。

第十二条  实行市级领导联系服务制。公示领导帮扶牌,挂牌企业与当地群众及相关职能部门的矛盾和问题由联系帮扶市级领导协调处理。

第十三条  实行项目手续代办制。凡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的项目,除环保、安监手续及由中介机构办理的事项外实行项目手续代办制,享受市全程代理代办服务。

第十四条  实行“一票收费”制。列入全程代办的新建项目和已投产的规模项目,其收费实行“一票制”收取,相关部门不得再上门另行收取。

第十五条  实行涉企检查备案制。每月1日—20日为“企业宁静日”,除涉及安全、环保等法律强制要求入企检查外,常规涉企检查必须先到市优化经济环境办公室备案并填写《临湘市涉企检查备案登记表》,涉及园区内企业的,须同时到所在园区报备。

第十六条  实行经济环境评估和责任追究制。任何部门单位不得巧立名目违规向引进项目收取费用,更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向项目方强行摊派或索、拿、卡、要。严格执行《湖南省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十条禁止性规定》(湘政发〔2013〕22号),对违反禁止性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湖南省影响机关效能和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处理办法》严肃查处。

第十七条  实行项目退出机制。严格督促项目履约,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投资不到合同约定投资总额的25%,不得抵押和转让。对擅自改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性质、用途及使用要求的,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对逾期不开发建设,土地闲置满一年的,按同期土地出让价格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满两年,且符合收回条件的,依法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招商项目不遵守国家环保、安全生产等相关政策,造成重大环保和安全责任事故的,责成停产整改或依法关停。

第十八条  鼓励企业引进高层次专技人才(团队)。参照临发〔2015〕5号文件:凡引进到我市工作5年以上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团队),给予10万元的安家、生活补助。对作出重大贡献的创业人才(团队),给予不低于10万元的政府奖励,并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适当的贴息补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招商引资工业企业,必须符合环保要求,按产业规划布局,依法诚信纳税。

第二十条  本优惠政策中有关奖励、扶持的依据,由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协同相关职能部门联合界定。

第二十一条  本优惠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用期两年。2013年12月31日发布的《临湘市鼓励投资暂行规定》(临政发〔2013〕27号)及以前关于招商引资有关优惠政策和规定同时废止。

第二十二条  本优惠政策由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国家政策重大调整,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已落户项目的优惠政策按原合同执行。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武部。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人民法院,市人民

检察院。

临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5月10日印发

附:关于《临湘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起草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