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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认定工作方案》的通知

编稿时间: 2016-08-18 12:00 来源: 市法制办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相关单位:

《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认定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临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8月15日

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认定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认定工作方案》(湘政办发〔2016〕56号)文件精神,全面推进我市“社会保障兜底一批”脱贫计划,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立足“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原则,建立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联合认定机制,精准认定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

二、工作内容

(一)建立健全认定机制

由市人民政府牵头,建立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联合认定机制和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市政府分管民政、扶贫工作的副市长负责召集,民政、财政、扶贫、人社、卫计、残联、人民银行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民政局、扶贫办相关负责人分别任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各成员单位抽调人员参与办公室工作,具体承担联合认定职责。明确部门分工及职责,民政局负责提供现有农村低保对象花名册,组织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的入户调查、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核对、提供加盖公章的对象公示信息,组织联合认定审批,建立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电子和纸质档案,并将档案信息共享至其他相关部门。财政局负责根据保障标准和人员规模做好资金预算和资金保障。扶贫办负责提供现有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花名册和已享受低保政策的贫困户名单,共同组织参与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的入户调查、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核对、联合认定审批工作,核准建档立卡贫困户中的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并建立电子和纸质档案,加强与民政局的信息共享。人社局负责提供贫困对象社保、医保等信息的查询和核对。卫计局负责提供贫困对象病情和医保信息,共同组织参与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联合认定审批工作。残联负责提供现有农村一、二级残疾人,三、四级智力、精神残疾人,一户多残和老残同户家庭对象花名册,对身患残疾但尚未办证的贫困对象进行残疾程度认定,发放残疾人证,共同组织参与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联合认定审批工作。人民银行临湘支行负责提供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银行账户开户行信息及相关资金查询结果。

(二)完善认定标准

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为:以户为单位,贫困家庭中主要劳动力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无法依靠产业扶持和就业帮助脱贫的家庭。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纳入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认定范围。

1、无劳动力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家庭。家庭成员主要是老年人(60周岁以上)或16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且无经济收入来源的;或其赡养、抚(扶,下同)养义务人均因病、因残丧失劳动能力,或家庭主要劳动力因服刑、强制戒毒、失踪等原因,无法履行赡养、抚养义务的家庭。

2、因残重度贫困的家庭。家庭主要劳动力是一、二级残疾人,或三、四级智力、精神残疾人,或一户多残,或老残同户且无其他经济来源的特殊困难家庭。

3、因病重度贫困的家庭。家庭主要劳动力因病(含慢性病)部分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无其他经济来源,年累计自负医疗费用超过其家庭年可支配收入且需继续治疗的家庭。

4、因灾或意外事故造成重度贫困的家庭。因灾害、突发性事件造成家庭主要劳动力死亡、重残等致贫且无其他经济来源的家庭。

5、因其他不可抗拒原因,无法依靠产业扶持和就业帮助脱贫的重度贫困家庭。

(三)规范认定程序

1、入户调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下同)派2名(含)以上经办人员,对现有农村低保家庭和建档立卡的贫困户逐一入户现场调查,详细记录其家庭人口结构、收入、财产、生活等状况,提出拟纳入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名单。

2、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市城乡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定办公室会同人民银行临湘支行等相关机构对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对。

3、民主评议。由镇人民政府在各村组织民主评议。

4、初评结果公示。镇人民政府在拟纳入社会保障兜底脱贫范围的对象所在村民委员会村务公开栏公示初评结果。

5、镇级审核。镇人民政府对操作程序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报市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联合认定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审批。

6、市级审批。市民政局和扶贫办对镇人民政府上报的拟纳入对象进行逐一审核,并组织重点抽查和复核,重点抽查率不低于50%。对符合条件的,镇人民政府在镇政务公开栏和村务公开栏对拟审批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满,市民政局和扶贫办将其纳入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范围,并采取适当方式进行长期公告。

(四)明确工作时限

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精准认定工作要在2016年8月底前完成,由市民政局和扶贫办具体组织实施。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联合认定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在2016年9月20日前将认定的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名单和相关统计数据分别报省民政厅和省扶贫开发办。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认定工作。市民政局、扶贫办要做好精准认定对象的统计和上报工作。各镇人民政府要将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认定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保障工作经费,确保在规定期限内全面完成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的认定和统计上报工作。

(二)广泛宣传发动。要加强政策宣传和引导,充分利用电视、网络等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中央和省、市有关扶贫工作政策和社会保障兜底政策,增强人民群众主动参与意识,营造广大干部群众参与和支持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认定工作的浓厚氛围。

(三)严格把握政策。市民政局和扶贫办在认定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时,要严格按政策要求执行,不得乱开口子、随意扩大兜底范围。此次兜底保障对象主要在已纳入农村低保和建档立卡的贫困户中进行甄别认定,原则上不扩大认定范围,对确遇重大灾害、意外事故造成家庭主要劳动力伤亡的家庭,要先行申请农村低保和纳入贫困户范围,再逐步进行兜底脱贫对象认定。农村五保户和孤儿一律不纳入此次认定范围;确定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时,要以农村低保制度为基础,自下而上根据实际公开公平公正认定并上报,不得由上而下行政性确定比例、分配任务或指标。不得将拆迁户、失地少地农民、移民、渔民上岸户、涉军维稳对象等特定群体整体纳入农村低保和兜底脱贫对象;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必须以家庭为单位,不得将有赡养、抚养义务人的重残、重病等个人从家庭中分离出来单独进行兜底保障。要坚决杜绝“政策保”、“人情保”、“关系保”。

(四)实施动态管理。市民政局和扶贫办要加强对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的动态管理,定期进行审核,原则上每年审核一次。市民政局和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结合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认定工作,对农村低保对象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将不符合政策的、经济状况好转不再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对象予以清退。

(五)落实乡镇责任。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的初步认定、民主评议、公示、审核等工作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明确专人负责,入户调查率应达100%。

(六)加强指导督查。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联合认定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加强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认定工作的指导和督促检查,及时解决突出问题,促进工作有序推进,确保政策落实到位。